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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五百万征清官除村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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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悬赏五百万征清官除村霸”续   悬赏五百万征清官除村霸”续 Empty周六 18 六月 2011, 7:40 am

悬赏五百万征清官除村霸”续

  ——昌乐县东南村多名七旬老人实名举报材料之五
  
  
  续一
  
  当今天下反腐已是世界潮流,***主席说:“对***分子发现一个就坚决查处一个”。在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反腐力度的形势下,***高官纷纷落马。但是我们九年的维权反腐,却扳不倒几个小小的村官。
    “悬赏五百万征清官除村霸”经网络与平面媒体的互动刊发,引起全国广大网民和公众的关注、热议和声援。同时,帖子显然也激怒了我村的村霸一伙与其“保护伞”,他们立即进行反捕;组织子女、亲信在昌乐官方网站上泼口大骂和人身攻击;散布六名举报人犯诬告、诽谤罪,要被扑、被抓的谣言,以此恐吓联名举报的村民。并贼喊捉贼,为制造虚假的52名“退名单”,竟然将死了近一年的村民韩某也拉出来作证。
  镇官们也不闲着,派人对我们盯哨、监视。县委宣传部迅速派一副部长进京,要各大网站屏蔽“悬赏五百万征清官,除村霸”。
    面对全国各地采访媒体,***村支书赶紧用自我标榜和“我不是贪官”的表白,掩盖和抵赖他三十年霸占土地、霸占集体财产,损害村民利益的犯罪事实。
    同样面对媒体,县委、县政府介绍:政府部门5度调查、三级终结、认定东南村“两委”是清白的。昌乐县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刘效伟说:“这是一起多年上访案件,也是一起三级终结的案例,县委、县政府对其反映的问题,没有回避,但从结果看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支书有经济犯罪”。
    事实和真相是这样吗?
    2001年二月,昌乐县委曾按排县经管局、镇经管站组成工作组,对东南村的财务帐目作过一次专项审计。这是昌乐县委、县政府对东南村问题唯一的一次调查。除此以外,谁也不知道县委,县政府何时作过五度调查。就是这次专项审计(也可以称调查)写出的审计报告,经村民清帐小组比对村账核实,经发现是一份掩盖东南村“两委”人员经济犯罪的虚假审计报告。
    其中最明显的,从账面上就能发现的两项重大经济问题:
  (一) (一)
     东南村贷款账与银行账严重不符。造成不符的原因是,村委绝大部分贷款不入村账,却支出公款还本付息,由此产生的差距2200余万元贷款去向不明。
  (二) (二)
    1.向村民收取的农转非户口款843700元,挪用四年后才入账。
    2.从银行贷款35万,挪用1年半以后才入村账,挪用期间,村委为其付息42132元。
    3.村档案中81年向昌乐木器厂卖地一块收款8000元,挪用8年以后,89年才入帐。
  
  
  这是昌乐镇东南村问题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的文件局部
  
   此外还发现村帐内存有许多明显违反《会计法》规定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前述两项经济问题,涉嫌金额巨大且明显。县、镇经管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假装视而不见,竟然向县镇官方作虚假审计报告:“对东南村银行贷款经过逐笔查对,查实贷款账与银行相符,无任何问题”。
    于是,昌乐镇党委书记庞明庆,决定由镇长钟杰带人到东南村宣布:“东南村“两委”是好支部、好村委。卞长智是好支书,没有任何***问题。村民清账小组这些人是胡搅蛮缠、无理取闹!”
    朗朗乾坤、红口白牙的颠倒黑白,真是高手!
    这就是昌乐官方向媒体介绍的县镇工作组没发现村干部有经济问题的真相。
  
  联系人:
  赵世儒 0536—6256636 张子亮 15253635266
  刘培义 0536—6232789 刘锡禄 0536—6279680
  张志纯 0536—6224741 赵修德 0536—6280255
   2009年9月3日
  
  
  续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但是时至今日,在我国执法、司法领域里,有时还有着一种与法制建设基本要求相悖的力量在发生作用。能量之大,有时能使经济犯罪的***分子逃脱恢恢法网。
    我们是发贴子的六位老农,是我村集体财产清查小组(也称清账小组)的成员,在九年的维权反腐斗争中,就遭遇到这种与法制建设基本要求相悖的力量,他隐身在我县、市、省三级公安机关内。我们不知道他们因何原因上钩下联而成为我村村霸的“保护链条”!
  
  东南村委坐落在昌乐县城,与昌乐县公安局一向关系密切。这一关系是双方利益互换而成。利益互换,是我村支书卞长智一伙苦心经营关系网的主要手段,在东南村的村账上,时有显现。
    仅举一例:99年始,昌乐县公安局每年交东南村租地费1万元,东南村则交公安局赞助费5万元!为啥赞助?谁也不明白。
    2001年2月东南村村民清账小组向昌乐县公安局举报以村支书卞长智为首的村“两委”侵占集体资金,***征地补偿款等经济问题。县公安局不审查、不立案,总是以各种借口推委、拖延、敷衍。4月18日村民清帐小组应村民要求,以“明白纸”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了查账结果。当天,卞长智就到公安局,以诬陷、诽谤进行控告。当天县公安局受理、立案并成立了由局领导挂帅,抽调有关科室8名民警组成的工作组。当天,对村民清账小组6名成员,出警车进行传唤,在城西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一天。当时村民清帐小组曾质问县局法制科副科长于某(女):“我们举报经济犯罪,你们不查,怎么反查起举报人来了?该科长回答:“领导就是叫我们不查卞长智,专查你们!”。过后,公安局专案组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报告和处理意见,对村民清帐小组成员进行治安处罚。
    新华社山东分社记者在“悬赏五百万征清官……”事件调查中,称见到了一份县委办公室2006年3月份,关于东南村问题的调查报告,上面盖有“机密”章。现在我们回想,这很可能就是2002年4月,卞长智与昌乐县公安局的领导,也或有县镇某位领导,共同计议对我们那次公布查账结果,而采取的报复行为,只是时间不对。
    2005年9月昌乐县公安局在公安部三发查处公函的压力下,对东南村卞长智一伙进行了一次假办案、真庇护的经济侦察,证明这次假查、真护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用制造伪证的手段,推翻村民的举报铁证。警侦大队王某,崔某某,明知东南村委贷款账与银行不符,差额巨大,是因村委贷款不入村帐造成的,也明知2200万差额贷款去向不明,为否定该项经济问题,两人竟自作聪明地制造了三笔共63.3万本金的转贷伪证。被村民清帐小组揭穿后,两人承认失误。但却仍然将伪证写进了欺骗上级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报告中。特别恶劣的是将 1500万 万不入账的贷款本金,全部说成入了村账,硬性推翻了村民的举报铁证,并以此为理由不予立案。
    二,用捏造的谎言洗刷村霸贪腐罪行:
    1,1993年7月,村委支出公款还银行贷款本金 76.2万,其中一笔契约号4911,本金18.5万元,贷款时村委未作收入进账,却支出公款归还。这一明显涉嫌***公款的证据,民警王某、崔某某,捏造“银行丢失帐表”的谎言,为村霸洗刷该项罪行。
    2, 1997年东南村委贪占村民农转非户口款11万元。昌乐公安局经侦大队长杨某某查证属实,但他却说被村委吃了喝了,不够成犯罪。
  3,99年村委决定拍卖兽药厂村办企业,自称该厂8年上缴集体利润46万元。但村账上不见该利润上缴的一分钱。该款项46万,明显被村委与兽药厂承包人私分侵吞。经侦大队竟捏造驴唇不对马嘴的谎言:“兽药厂为村委垫付购买零件款23万元”为其罪行开脱
    4,村支书卞长智伙同他老婆吴凤兰,副支书、赵金荣伪造购进口轿车1辆,支取公款28万元,占为己有。公安局副局长赵某某,公然为其洗刷说:“发票的确是假的,但是为了顶账,不是***”。
    5 ,群众举报村支书卞长智侵占十年吊车业务款1500万元,他老婆吴风兰拒绝交帐,公安局就不予追查。
    6,村“两委”人员私分兽药厂上缴利润,县公安局,以该厂可能亏损为借口,也不追查。
    7,村“两委”出售统建商品房100多万元不入村帐,县公安局也不予追查。
    以上就是昌乐县公安局经济侦查,“也不能认定村干部经济犯罪事实”的真相。
    法律是要由公检法去执行的。现在,我们要问当年昌乐县公安局进行经济侦查的专案组:当你们编造伪证的时候,当你们捏造谎言的时候,
  当你们用虚假报告欺骗上级党委、省市公安机关的时候,你们的良知在那里?
    2005年11月14日东南村集体财产清查小组因不服县、市公安局虚假的经济侦察结论和不予立案的答复意见,按照信访程序,将以村支书卞长智为首的村“两委”人员,侵占四千万集体资金的七项证据(不包括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征地补偿费),面交给了山东省公安厅的接访人员徐敬谦,请求复核,并要求举行听证,这七项证据是:
    一,由集体还本付息的2200万银行贷款,以不入账的手段侵占,导致村贷款账与银行帐严重不符的事实;
    二, 村支书卞长智、副支书赵金荣编造虚假购货单据,支取集体公款172.5万元的书证;
    三, 五位村官侵占私分村办企业上缴利润124.3万元的事实;
    四,合伙侵占村办企业流动资金450万的事实;
    五,侵占私分集体吊车业务收入款1500余万;
    六,私分侵占11万农转非户口款的事实;
    七,350张现金收入单不如账的事实。
   其中第六项私分侵占11万农转非户口款的事实,已被昌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查实认定。第二项编造的三张虚假单据中,有一张是“购进口轿车一部28万元”的伪造发票,当时公安厅接访人员徐敬谦即认为是证据。表示将这些证据转交给经侦总队调查核实,并承诺举行听证。
  但是省公安厅接到上述七项证据后,即未进行任何的调查核实,也未兑现“举行听证”的承诺,十天内就迅速作出了复核意见,而复核意见本身更能证明省公安厅对村民提供的七项证据,连《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复核的主要方式——书面审查也未进行。
    山东省公安厅复核答复意见书这样写到:“经复核,现答复如下:赵修德等检举卞长智等人职务侵占罪的问题,目前尚无证据证实。昌乐县公安局于2005年9月17日,依法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该复核答复意见书上黑白颠倒的两句话,明显与事实真相不符,前一句暴露了省公安厅对七项证据,有视而不见和隐匿行为;后一句暴露了公安厅对昌乐县公安局的办案过程,根本就未作调查——昌乐县公安局对整个案件的全部犯罪证据,绝大部分没有查完,就凭制造伪证而否定的几个犯罪事实,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请问,这是符合法律程序规定还是违反法律程序规定?
    用贷款不入帐,支出公款还本付息的手段、侵占、私分、挪用集体资金,这在全国都是罕见的经济犯罪行为,而在山东三级公安机关的眼里,却不是犯罪!不构成犯罪!
  这就是山东公安“三级终结”的真相,它生动地告诉我们基层百姓:法律如何被亵渎!
  
  联系人:
  赵世儒 0536—6256636 张子亮0536-6988388
  刘培义 0536—6232789 张志纯 0536—6224741
  赵修德 0536—6800255 刘锡禄 0536—6279680
  


  ——昌乐县东南村多名七旬老人实名举报材料之五
  
  
  续一
  
  当今天下反腐已是世界潮流,***主席说:“对***分子发现一个就坚决查处一个”。在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反腐力度的形势下,***高官纷纷落马。但是我们九年的维权反腐,却扳不倒几个小小的村官。
    “悬赏五百万征清官除村霸”经网络与平面媒体的互动刊发,引起全国广大网民和公众的关注、热议和声援。同时,帖子显然也激怒了我村的村霸一伙与其“保护伞”,他们立即进行反捕;组织子女、亲信在昌乐官方网站上泼口大骂和人身攻击;散布六名举报人犯诬告、诽谤罪,要被扑、被抓的谣言,以此恐吓联名举报的村民。并贼喊捉贼,为制造虚假的52名“退名单”,竟然将死了近一年的村民韩某也拉出来作证。
  镇官们也不闲着,派人对我们盯哨、监视。县委宣传部迅速派一副部长进京,要各大网站屏蔽“悬赏五百万征清官,除村霸”。
    面对全国各地采访媒体,***村支书赶紧用自我标榜和“我不是贪官”的表白,掩盖和抵赖他三十年霸占土地、霸占集体财产,损害村民利益的犯罪事实。
    同样面对媒体,县委、县政府介绍:政府部门5度调查、三级终结、认定东南村“两委”是清白的。昌乐县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刘效伟说:“这是一起多年上访案件,也是一起三级终结的案例,县委、县政府对其反映的问题,没有回避,但从结果看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支书有经济犯罪”。
    事实和真相是这样吗?
    2001年二月,昌乐县委曾按排县经管局、镇经管站组成工作组,对东南村的财务帐目作过一次专项审计。这是昌乐县委、县政府对东南村问题唯一的一次调查。除此以外,谁也不知道县委,县政府何时作过五度调查。就是这次专项审计(也可以称调查)写出的审计报告,经村民清帐小组比对村账核实,经发现是一份掩盖东南村“两委”人员经济犯罪的虚假审计报告。
    其中最明显的,从账面上就能发现的两项重大经济问题:
  (一) (一)
     东南村贷款账与银行账严重不符。造成不符的原因是,村委绝大部分贷款不入村账,却支出公款还本付息,由此产生的差距2200余万元贷款去向不明。
  (二) (二)
    1.向村民收取的农转非户口款843700元,挪用四年后才入账。
    2.从银行贷款35万,挪用1年半以后才入村账,挪用期间,村委为其付息42132元。
    3.村档案中81年向昌乐木器厂卖地一块收款8000元,挪用8年以后,89年才入帐。
  
  
  这是昌乐镇东南村问题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的文件局部
  
   此外还发现村帐内存有许多明显违反《会计法》规定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前述两项经济问题,涉嫌金额巨大且明显。县、镇经管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假装视而不见,竟然向县镇官方作虚假审计报告:“对东南村银行贷款经过逐笔查对,查实贷款账与银行相符,无任何问题”。
    于是,昌乐镇党委书记庞明庆,决定由镇长钟杰带人到东南村宣布:“东南村“两委”是好支部、好村委。卞长智是好支书,没有任何***问题。村民清账小组这些人是胡搅蛮缠、无理取闹!”
    朗朗乾坤、红口白牙的颠倒黑白,真是高手!
    这就是昌乐官方向媒体介绍的县镇工作组没发现村干部有经济问题的真相。
  
  联系人:
  赵世儒 0536—6256636 张子亮 15253635266
  刘培义 0536—6232789 刘锡禄 0536—6279680
  张志纯 0536—6224741 赵修德 0536—6280255
   2009年9月3日
  
  
  续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但是时至今日,在我国执法、司法领域里,有时还有着一种与法制建设基本要求相悖的力量在发生作用。能量之大,有时能使经济犯罪的***分子逃脱恢恢法网。
    我们是发贴子的六位老农,是我村集体财产清查小组(也称清账小组)的成员,在九年的维权反腐斗争中,就遭遇到这种与法制建设基本要求相悖的力量,他隐身在我县、市、省三级公安机关内。我们不知道他们因何原因上钩下联而成为我村村霸的“保护链条”!
  
  东南村委坐落在昌乐县城,与昌乐县公安局一向关系密切。这一关系是双方利益互换而成。利益互换,是我村支书卞长智一伙苦心经营关系网的主要手段,在东南村的村账上,时有显现。
    仅举一例:99年始,昌乐县公安局每年交东南村租地费1万元,东南村则交公安局赞助费5万元!为啥赞助?谁也不明白。
    2001年2月东南村村民清账小组向昌乐县公安局举报以村支书卞长智为首的村“两委”侵占集体资金,***征地补偿款等经济问题。县公安局不审查、不立案,总是以各种借口推委、拖延、敷衍。4月18日村民清帐小组应村民要求,以“明白纸”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了查账结果。当天,卞长智就到公安局,以诬陷、诽谤进行控告。当天县公安局受理、立案并成立了由局领导挂帅,抽调有关科室8名民警组成的工作组。当天,对村民清账小组6名成员,出警车进行传唤,在城西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一天。当时村民清帐小组曾质问县局法制科副科长于某(女):“我们举报经济犯罪,你们不查,怎么反查起举报人来了?该科长回答:“领导就是叫我们不查卞长智,专查你们!”。过后,公安局专案组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报告和处理意见,对村民清帐小组成员进行治安处罚。
    新华社山东分社记者在“悬赏五百万征清官……”事件调查中,称见到了一份县委办公室2006年3月份,关于东南村问题的调查报告,上面盖有“机密”章。现在我们回想,这很可能就是2002年4月,卞长智与昌乐县公安局的领导,也或有县镇某位领导,共同计议对我们那次公布查账结果,而采取的报复行为,只是时间不对。
    2005年9月昌乐县公安局在公安部三发查处公函的压力下,对东南村卞长智一伙进行了一次假办案、真庇护的经济侦察,证明这次假查、真护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用制造伪证的手段,推翻村民的举报铁证。警侦大队王某,崔某某,明知东南村委贷款账与银行不符,差额巨大,是因村委贷款不入村帐造成的,也明知2200万差额贷款去向不明,为否定该项经济问题,两人竟自作聪明地制造了三笔共63.3万本金的转贷伪证。被村民清帐小组揭穿后,两人承认失误。但却仍然将伪证写进了欺骗上级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报告中。特别恶劣的是将 1500万 万不入账的贷款本金,全部说成入了村账,硬性推翻了村民的举报铁证,并以此为理由不予立案。
    二,用捏造的谎言洗刷村霸贪腐罪行:
    1,1993年7月,村委支出公款还银行贷款本金 76.2万,其中一笔契约号4911,本金18.5万元,贷款时村委未作收入进账,却支出公款归还。这一明显涉嫌***公款的证据,民警王某、崔某某,捏造“银行丢失帐表”的谎言,为村霸洗刷该项罪行。
    2, 1997年东南村委贪占村民农转非户口款11万元。昌乐公安局经侦大队长杨某某查证属实,但他却说被村委吃了喝了,不够成犯罪。
  3,99年村委决定拍卖兽药厂村办企业,自称该厂8年上缴集体利润46万元。但村账上不见该利润上缴的一分钱。该款项46万,明显被村委与兽药厂承包人私分侵吞。经侦大队竟捏造驴唇不对马嘴的谎言:“兽药厂为村委垫付购买零件款23万元”为其罪行开脱
    4,村支书卞长智伙同他老婆吴凤兰,副支书、赵金荣伪造购进口轿车1辆,支取公款28万元,占为己有。公安局副局长赵某某,公然为其洗刷说:“发票的确是假的,但是为了顶账,不是***”。
    5 ,群众举报村支书卞长智侵占十年吊车业务款1500万元,他老婆吴风兰拒绝交帐,公安局就不予追查。
    6,村“两委”人员私分兽药厂上缴利润,县公安局,以该厂可能亏损为借口,也不追查。
    7,村“两委”出售统建商品房100多万元不入村帐,县公安局也不予追查。
    以上就是昌乐县公安局经济侦查,“也不能认定村干部经济犯罪事实”的真相。
    法律是要由公检法去执行的。现在,我们要问当年昌乐县公安局进行经济侦查的专案组:当你们编造伪证的时候,当你们捏造谎言的时候,
  当你们用虚假报告欺骗上级党委、省市公安机关的时候,你们的良知在那里?
    2005年11月14日东南村集体财产清查小组因不服县、市公安局虚假的经济侦察结论和不予立案的答复意见,按照信访程序,将以村支书卞长智为首的村“两委”人员,侵占四千万集体资金的七项证据(不包括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征地补偿费),面交给了山东省公安厅的接访人员徐敬谦,请求复核,并要求举行听证,这七项证据是:
    一,由集体还本付息的2200万银行贷款,以不入账的手段侵占,导致村贷款账与银行帐严重不符的事实;
    二, 村支书卞长智、副支书赵金荣编造虚假购货单据,支取集体公款172.5万元的书证;
    三, 五位村官侵占私分村办企业上缴利润124.3万元的事实;
    四,合伙侵占村办企业流动资金450万的事实;
    五,侵占私分集体吊车业务收入款1500余万;
    六,私分侵占11万农转非户口款的事实;
    七,350张现金收入单不如账的事实。
   其中第六项私分侵占11万农转非户口款的事实,已被昌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查实认定。第二项编造的三张虚假单据中,有一张是“购进口轿车一部28万元”的伪造发票,当时公安厅接访人员徐敬谦即认为是证据。表示将这些证据转交给经侦总队调查核实,并承诺举行听证。
  但是省公安厅接到上述七项证据后,即未进行任何的调查核实,也未兑现“举行听证”的承诺,十天内就迅速作出了复核意见,而复核意见本身更能证明省公安厅对村民提供的七项证据,连《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复核的主要方式——书面审查也未进行。
    山东省公安厅复核答复意见书这样写到:“经复核,现答复如下:赵修德等检举卞长智等人职务侵占罪的问题,目前尚无证据证实。昌乐县公安局于2005年9月17日,依法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该复核答复意见书上黑白颠倒的两句话,明显与事实真相不符,前一句暴露了省公安厅对七项证据,有视而不见和隐匿行为;后一句暴露了公安厅对昌乐县公安局的办案过程,根本就未作调查——昌乐县公安局对整个案件的全部犯罪证据,绝大部分没有查完,就凭制造伪证而否定的几个犯罪事实,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请问,这是符合法律程序规定还是违反法律程序规定?
    用贷款不入帐,支出公款还本付息的手段、侵占、私分、挪用集体资金,这在全国都是罕见的经济犯罪行为,而在山东三级公安机关的眼里,却不是犯罪!不构成犯罪!
  这就是山东公安“三级终结”的真相,它生动地告诉我们基层百姓:法律如何被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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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世儒 0536—6256636 张子亮0536-6988388
  刘培义 0536—6232789 张志纯 0536—622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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