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一房地产公司不卖房,却做起“讼托”,通过购买债权替人打官司赚钱。“讼托”通过行贿湛江9名法官,与之建立起联系,之后低价购买债权,通过法官“立案、审判、执行”,在多个诉讼中谋取利益,进而三方分成,然后继续投资经营。在该利益链中,法官将司法公权变为牟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败坏司法。
据湛江市纪检监察机关透露,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查处。据新华社电
行贿铺路 “银弹”发射,麻将桌上输钱 初中文化的黄升二在湛江有一家升二房地产公司,但该公司不卖房子只经营“诉讼生意”,即通过购买债权替人打官司赚钱。而这类人也被一些群众称为“讼托”。 升二公司靠打赢官司和债权人进行分成,靠投资诉讼牟利。为打赢官司,黄升二将视线转到法官身上,通过行贿法官建立关系,为之后赢得诉讼铺路。
据湛江纪检监察部门介绍,一些涉案法官都称黄升二为“二哥”。而“二哥”的称呼是黄升二通过沉甸甸的“银弹”攻下来的。据介绍,黄升二出手大方,除了频频请吃送礼外,还经常和一些法官打麻将,但他“手气不好”总是输钱,这也正是黄升二的诀窍所在。由此,黄升二与一些法官成了“兄弟”,这让他有底气去承揽官司。
由此,黄升二逐步形成了低价购买债权,然后通过法官“高效”的“立案、审判、执行”的经营套路,并在多个诉讼中获利累计超过1000万元。
业务链条 承接业务,法官帮忙,三方分成 为保证投资诉讼的高回报,黄升二不会随意接官司。“都是经过评估风险后低价购买的,最关键的是看能否执行到钱。”
2001年底,黄升二接到的第一单“生意”是接受湛江市第二运输公司全权委托,起诉荣湛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欠款。根据协议,升二公司负担所有诉讼费用,诉讼所得第二运输公司与升二公司按照四六分成。
在执行过程中,黄升二的法官“兄弟”大显神通。经过运作,2002年4月湛江中院判决荣湛公司向第二运输公司支付违约欠款。但荣湛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黄升二就瞄准了荣湛公司的出资人——中国银行湛江分行。第二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成功追加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为被执行人,最后执行所得约900万元,其中升二公司一本万利地获得了超过500万元的巨大利益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湛江中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刘宽鼎力相助,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黄升二18万元的“业务提成”。
目前,9名涉案人员已被查处。
利益背后 人为制造诉讼难,催生“案件商品” “根治这种乱象,首先要减少用以转让的‘案件商品’。”郑绪华律师说,而“案件商品”之所以大量产生是由于群众自行诉讼的成本高且诉讼结果充满不确定性,甚至可能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赔偿款,从而迫使群众愿意将“案件权益”转让给“包打赢”的升二公司以获得本应得到的合法权益。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诉讼生意的危害巨大,人为制造诉讼难,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这些法官之所以敢于这么做,最重要的是这种违法乱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为这些案件都‘合法’地经过了立案、审判、执行等法定程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说,必须要从机制上改革和完善执行机构设置,推动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的分离运行,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防止执行权力滥用,进一步缓解执行难。
其次,就是要切断“讼托”和法官形成的利益链。据湛江纪检监察部门介绍,涉案法官的廉洁执法意识普遍较差,挡不住黄升二的请吃送礼以及“银弹”攻势,甚至在接受调查期间,湛江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黄斌还拿法律“讲价”,对办案人员说“我把违纪金额加到100万,你们不要处理我,保留我的公职。”对此,上海远闻律师事务所沈国兴建议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尤其应该重点改进社会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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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