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徐武”事件》 整点心文 于 2011-4-30 12:00:14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二十多年前,龙应台写了一篇《中国人为什么不生气》,在台湾社会激起了千层浪。而过了二十年,当我们在媒体上读到一个被"精神病"的徐武公然被武汉警方从广州某媒体记者和摄影机下带走,真的让我们这些沉默的人们生气了。一个没有任何犯罪纪录,而且被广州相关机构鉴定没有精神病的公民。就是因为经常要告武刚集团的领导,成为不稳定因素。就这样被精神病了四年!什么是偏执型精神病,执着做一种事,没有伤害到他人、没有触犯法律,没有自己的亲人觉得他是精神病……到底是凭什么把他关于精神病院?看后续的报道上看,就是因为精神病院按领导的要求办的,而所以的那些鉴定就是领导的意见,能不能放也是领导来定的?这是何等荒谬的逻辑,这是何等荒谬的社会现象。
其实这种将反对的人以偏执型精神病关进精神病院不是中国才有的现象,前几年的一部电影《换子疑云》中,就是根据美国一个真实的故事改编的。其中母亲明明知道警察找回来的失踪的儿子不是自己的儿子,但是警察为了掩饰自己的过错而不承认。最后竟然将她关进精神病院,而理由同样是偏执型精神病。最后,直到媒体和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她才获释。而当地警方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任何一种以制度的名义去伤害公民权利的事,都会被历史所唾弃。所以因为这件真实的事,当地的州政府废除了将精神病人关押的一条法令。这与当年,也是南方媒体的曝光而废除的收容制度相似。
我曾经听过那些直接或间接经历过收容制度的人描述那些荒谬。一个国家的公民,由于没有所在城市的相关居住证明。被关押,被收容,被强制劳动!而现在社会逐步进步的情况下。我们相信制度会越来越完善和改进。
但是对于社会制度的执行呢?徐武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强权乱搞的问题。本来我国的精神病管理的制度非常明确。正如南都评论中所述的按《精神卫生条例》“只有重性精神障碍者在发病期间,其监护人和近亲属才负有送其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义务;只有监护人、近亲属确无能力送医的情况下,精神障碍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等机构才被赋予协助的权利。”《刑法》第18条规定:强制收治的要件为:一、确诊为精神病人、二、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且产生了后果,三、配偶或直系亲属提出。而故事的主角,不符合条件却被强制关押了四年。逃出疯人院之后,居然还在千里之外,被警方抓走?
这些年出现多起跨省抓人、千里追捕的事件,大多是当地警察的道歉和失败而告终!但是仍然有一个个地案例地向我们展示着当地政府甚至是小小头目,目无法纪、目无人权!一切以自己的意志来处理,以强权藐视法律!这些政府的资源的浪费,成为某些当权者手中的私人武器。这是多么可悲的事。
我相信在媒体的关注和社会的关注下,徐武事件一定会得到解决。而武汉警方也会最终给一个说法。但是希望这个事件不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事件,能够成为推进我们这个社会关注公民的权利,关注我们法律的尊严的重要事件!让更多的人去关注,那些被精神病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