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 败的配套政策?
摘编自:刘仰 博客
十一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拟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还有委员提出,经济犯罪死刑应逐步取消,理由主要是“人道主义”,说是生命的价值是最高的,任何经济价值都不能与人相等,而且还加上了“国际接轨”的老套路,说是国际上也大都取消了经济犯的死刑,保留死刑对引渡贪官不利,等等。此言一出,遭到90%以上民众的反对,显得现在的主流精英与民众的距离已经越来越大。
曾记否,为了尽快达到私有化的目的,一些海外归来的学者公开宣称“腐 败次优”论?如今,又要从法律上彻底解除经济犯的死刑,感觉这就是一个遥相呼应的政策配套,再加上早已准备好的“人权”、“人道”之类,理由冠冕堂皇,令人难以辩驳。如今,法律界高层又直接说要取消经济犯的死刑。这些学了西方理论,拼命把中国往西方道路上引的精英们,在贪官问题上,一板一眼、一步一个脚印,最终要给中国的所有贪官发一个当年只有皇帝才能发的“免死牌”。我也支持减少死刑罪名,减少死刑数量。世界法律史上,中国曾经是死刑罪名最少的国家,唐朝甚至还一度废除过死刑。即便唐宋都有“宽刑”、“慎刑”,对于贪官依然处置严厉。例如,唐律规定:“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十五匹绞”。古代社会丝绸是重要财富,甚至成为财富衡量标准,因此,这里的“尺”、“匹”是指折价后等值的丝绸。宋朝也一样,虽然宋朝的“宽刑”人所共知,但是,对于贪官,宋朝规定可以“弃市”,即处死后把尸首扔在街上让老百姓看。
所以我们看到,中国古代社会即使再怎么“宽刑”、“慎刑”,对于贪官始终是非常严厉的。为什么?因为官员腐 败对社会的危害太大,在古人看来,它甚至比普通人打死人还要严重。生命不能用经济价值衡量这是对的,但是,贪官的生命不能用经济价值衡量,不等于他的生命就高于他对社会的危害。
死刑慎用、少用是对的,但绝不是取消死刑的理由,尤其是单独对于贪官取消死刑更是荒唐。以生命的价值来说,单独为经济犯免除死刑,是否意味着经济犯的生命价值比其他死刑犯更高?面对当今腐 败猖獗的现象,对于贪官的死刑,即便“备而不用”,至少也是一个巨大的威慑。在这种问题上与“国际接轨”没有必要,外国人怎么做,从来都不应该是中国必须怎么做的理由。说什么引渡贪官困难,为何不说贪官怎么就那么容易跑到外国去了?难道国外给中国的贪官
提供了保护伞,我们中国自己也要造一个贪官保护伞?这就是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