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有毒食品泛滥成灾,却没有玩忽职守的官员
发布时间:2011-05-08 21:37 作者:知青记者
http://new.21ccom.net/articles/gsbh/article_2011050835046.html 新刑法增设了食品安全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也有类似的罪名。
但是,这些年发生这么多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这么大危害,却没有任何官员获罪。这说明,法律形同虚设。这有深层次的原因,但法律本身也有很大的问题,譬如,什么叫玩忽职守,没有人说得清楚。因此,即使所有的商店都把砒霜当作面粉卖了,主管官员仍然可以说,我认真监管了呀,我没有玩忽职守呀!不是监管不力,而是奸商太奸!我们该如何证明他们监管不认真?
不过,在我看来,根据以下两条中的任何一条,均可证明他们玩忽职守。
一条是,只要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就可以认定相关官员犯有玩忽职守罪,只要发生大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本不需要证明他们如何玩忽职守。这个道理小学生都听得懂:老师让你打扫卫生,“打扫”完之后,地上还有很多垃圾,你当然就是玩忽职守了(尽管,这个词用在学生身上有点大)。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解释也说,“不履行,放弃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的重大损失……”这就是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官员至少应该是“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有“过失”的情节——总不能说食品安全不可避免吧!
还有一条是,凡是凡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相关管理部门又建有粮食、蔬菜等特供基地的,就可以认定这些部门的官员玩忽职守,且有“故意”和“滥用职权”的情节。这个道理也是不言而喻:你明知食品不安全,却把人力和财力花在自我保护上,置公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与不顾,你这是什么意思?你这还不是故意?你这还不是滥用职权?你为什么故意犯罪,你是不是和投毒的人有什么勾结?也就是说,凭着特供基地这一条,不仅应该给他们定罪,还应该立案侦查,看看他们还有没有更严重的罪行。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认为这样理解法律是合乎逻辑的,是合乎法律本意的。
真是不可想象,中国发生了那么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阜阳劣质奶粉、三聚氰胺奶粉、四川毒泡菜、广州毒假酒、毒大米、毒黄花菜、苏丹红鸭蛋、孔雀石绿多宝鱼、瘦肉精、毒皮革奶、染色馒头、假薯粉,却没有一个官员被追究玩忽职守、渎职的刑事责任!
真是不可想象,蒙牛乳业执行董事姚同山竟敢说:“香港是与国际接轨的地方,出口的产品往往主要是用那些规模化的牧场生产的原奶进行生产,这样的话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会更少,要比内地发生的机率要少得多。”由此可见,官员对奸商的纵容和包庇到了怎样的地步。这样的官员还没有玩忽职守和渎职吗?
真是不可想象,对食品安全负有主要职责的国家质检总局,“在顺义的农场达到8000亩,这些农场从不使用农药,周末去休闲采菜的干部和家属不绝于途。”“这些农场的年维护费用以千万计。”由于自己的渎职,有毒食品在这个国家泛滥成灾,他们不事忏悔,反而用人民的资源为自己打造诺亚方舟,这是罪上加罪!
真是不可想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竟敢说:“食品90%是安有保障的?”吃10次东西,中1次毒,这还算“有保障”?张勇真是“勇”,他还说:“很多案件是在监管部门查处并公布后,有关媒体再跟进报道的,像去年的问题乳粉等案件。”可是,天下谁人不知,他说的问题奶粉是东方早报记者揭发的,否则还不知有多少儿童受害。
我想,这些官员和这些官员庇护下的奸商之所以这样肆无忌惮,就是因为中国的法律治不了负责食品安全的官员,相关的法律形同虚设。中国存在如此荒诞的现实:中国的有毒食品泛滥成灾,中国却没有玩忽职守的官员。那么,中国主管法律的官员呢,中国的法律人呢——他们有木有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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