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拐卖儿童当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1日09:16 中国江西网
作者:杨涛
为收取社会抚养费,十余名“非法”婴幼儿被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计生部门强行抱走,送入邵阳福利院,统一改姓“邵”。据当地官员介绍,在高平镇刚开始收取社会抚养费时,每人约3000到4000元。而以强行抱走小孩相“要挟”时,价格就涨到1万元甚至几万元。邵阳市福利院能够证实的是,在2002年至2005年间,隆回县高平镇民政办、计生办共送来了13名婴儿,其中,一名男婴被领回。其他未被领回的婴幼儿,经民政公示程序被宣布为“弃婴”后,进入社会收养程序――更多是涉外收养渠道。(央视网5月10日)
在公安部掀起轰轰烈烈的打拐行动之时,没有想到目前揭露出来的最大的一个拐卖事件就是公权拐卖儿童事件,揭露出来的最大拐卖组织居然是隆回县高平镇民政办、计生办。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事从2004年起一直延续到今天,却一直没有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处,即便是媒体披露出这一事件的今天,也只是以市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看来,有关部门仍然只是将这一事件作为违纪事件来调查。
然而,这些公职人员的行为完全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罪。所谓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隆回县高平镇民政办、计生办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名,强行地从婴儿的监护人手中绑架走,又在没有收取到社会抚养费,以牟利为目的---有知情者称,每送一名婴幼儿到福利院,计生干部可得到1000元甚至更多的回报,将婴幼儿卖到福利院去。这里,有关公职人员主观上存在出卖和牟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绑架和贩卖儿童的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儿童黑罪的犯罪构成。
现在的问题是,也许有人会用他们是在行使公权和集体行为帮助他们辩护,认为他们将婴儿的监护人手中抢走,是为了实现收取国家的社会社会抚养费。岂不说,被民政办、计生办绑架走的儿童有些是在计划内生育的儿童或者是合法收养的儿童,就是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儿童,公权也只能收取他们监护人的社会抚养费,并无权力将他们从监护人身边带走,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给公权部门有将儿童从监护人身边带走的权力,即便是所谓的帮助国家收取社会抚养费。所谓的执法也不能用违法行为进行,正如用公民收税不能用抢劫的行为进行,高尚的目的也要配之以合法手段,更何况有关公职人员抢走婴儿居然将他们卖给福利院,为个人或者集体牟利,这更是与所谓的收取社会抚养费差之千里了,社会抚养费能用卖婴儿的钱来代替吗?用集体行为辩护更是荒谬,一个公职人员不能抢劫、杀人,一群公职人员组成的政府部门同样不能抢劫、杀人。
还有人会说,这些超生的父母本身违法,所以,计生等部门可以为收取社会抚养费而带走这些婴儿迫使他们交纳。公共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超生的公民违法,只能针对超生公民本身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公职人员并无权力针对儿童采取行动,公民违法并不能成为政府违法的理由,政府不能用更大的违法来对付公民的违法,否则这样的政府人员跟土匪并无差别。所以,超生的公民违法本身并不能减轻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
所以,我建议,邵阳市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对此事件进行刑事立案,要用拐卖儿童罪严厉打击这些利用公权拐卖儿童的公职人员,对这些骇人听闻的侵犯人权的事件尽快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否则,政府公信无以树立!
(编辑:SN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