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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长执行上级违法决议获刑具风向标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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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局长执行上级违法决议获刑具风向标意义   局长执行上级违法决议获刑具风向标意义 Empty周四 19 五月 2011, 5:41 pm

局长执行上级违法决议获刑具风向标意义
2011年05月19日 15:37
来源:光明网

http://news.ifeng.com/opinion/gundong/detail_2011_05/19/6498947_0.shtml

近期,广东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因执行市政府违法命令违规发证,一审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刑6个月在网上引发热议,“公务员明知上级决定明显违法还去执行,该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关注热点。(5月18日南方日报)

网友普遍对获刑副局长何耘韬表示同情,认为法律更应该追究的是廉江市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部分网友认为何耘韬只不过是“代人受过”,法律应该对其网开一面。据悉,“何耘韬发证”案已进入二审程序,可以预见该案二审判决不出两个结果,一是迫于当地政府和网络舆论压力,法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宣判何耘韬无罪;二是法院根据《公务员法》严格打表,对何耘韬进行再次量刑定罪。前者易把法院自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后者易置当地政府于问责之下,如何判决值得期待。

就事论事,何耘韬获刑应该没有大的争议。“何在事发当时发现金都公司未交清土地出让金,一再坚持不予办证,也多次向市政府汇报,但是迫于上级压力,不得不给其办证”。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何耘韬明知市政府决议违法,最后选择了执行,无疑应当承受相应法律制裁。

因执行上级决议、命令获刑,何耘韬算是首例,一审判决有罪已成定论,二审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兹事体大,因为它将为未来类似事件定下一个风向标,并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政府、官员今后执政方式。要知“何耘韬发证”虽是个案,但现实中象何耘韬一样迫于上级压力执行错误决定、命令,甚至“讲政治”主动执行上级错误决定、命令的“张耘韬”“李耘韬”们还真不少,与之对应的动辄以“民生工程、书记工程、重点项目先上马、后规范;重大事情、特殊事情特事特办,走绿色通道”式的官方招呼、集体决定也时有发生。在这种大环境下,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领导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远离了科学决策、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甚至形成了“拍脑袋决策,拍胸口执行,拍屁股走人”的办事习惯,这种“唯长官意志是从”的风气和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各级政府的公信力。

如果,“何耘韬发证”案二审判决无罪,廉江市政府集体领导责任得不到有效追究,那将为更多的“违法决策、违法行政”开法律的口子;反之如果对“何耘韬发证”案进行严格量刑定罪并认真追究廉江市政府集体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那将很好地为各级政府和官员树立一面镜子,让大家在工作中多对照多思考。

简而言之,何耘韬副局长执行上级决议获刑其情虽可悲、可悯,但与法律尊严相比,与“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要求相比,孰轻孰重,掂量便知。为此,笔者建议“何耘韬违法发证”一事该判刑还得判刑,该问责的还得问责,该以此为鉴加大对类似情况整治力度的还要整治下去,毕竟“依法行政”方是行政之根本,此根本不能有所动摇。

[责任编辑: 赵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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