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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西斯式庭审爱国青年,天理何在?—评郭成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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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法西斯式庭审爱国青年,天理何在?—评郭成林案   法西斯式庭审爱国青年,天理何在?—评郭成林案 Empty周日 05 六月 2011, 11:12 pm

法西斯式庭审爱国青年,天理何在?—评郭成林案
作者:何承高 点击数: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10 align=left border=0>
</TABLE>
闻悉《晶报》“发帖抨击转基因油毒害国人—郭成林深圳受审”(http:
//www.dailyss.com/content/2011-06/04/content_5713155_3.htm),本人为“不为匡扶正义行公允、反为颠倒黑白驶绿灯”的深圳南山区检察院而悲愤;当得知是“一身囚服、戴着手铐脚镣的北京白领郭成林被押进南山区‘人民’法院203审判庭”时,本人认为:这是深圳南山区法院对“人民”、对“反转战士”、上升到对“民族英雄”的法西斯专政!

“脚镣手铐”在庭审中是用来干什么的?
是用来在审讯、宣判等流动法定程序中,对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等危险的重刑犯,一般是死刑犯才需要戴脚镣的。你们南山区法院(“人民”二字去掉,看来已经不适用在你们身上了)难道认定了“反转战士、民族英雄”郭成林已经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了?是不可饶恕的死刑“罪犯”了?
就连我国汉代对犯人关押和有时庭审时都是不戴戒具的,难道当今现代文明的都市城市深圳就如此野蛮倒退到奴隶社会了?
你们非法羁押、非法逮捕爱国青年,还强行起诉、强迫反转战士穿戴囚衣,有没有一点点道德和法制观念?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一大原则就是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法院生效判决前,都是无罪的;而‘号服’是‘囚衣’,‘囚衣’对被告人有贬损的意味,容易让人产生有罪推定”(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5-13/3039660.shtml)。你们知不知道:2008年1月31日,备受关注的婷婷杀妹案在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婷婷并没穿上看守所统一配发的“囚衣”,而是身着便装?你们知不知道:你们助纣为虐的孟山都转基因大豆进口的美国人,人家庭审可都是西装革履的,你们怎么不学习一下?
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你们怎么不学习一下云南法院庭审不戴脚镣手铐?(云南发出通知:法院庭审被告不戴手铐脚镣:
http://www.yn.xin***.com/newscenter/2003-09/20/content_965313.htm)。“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基层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法院在庭审中一律不得给被告人戴手铐脚镣。此举是云南省各级法院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一个重大举措。它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并为满足其人格尊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你们不是深圳速度吗?难道是落伍了?
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你们怎么不学习一下:四川省高院已正式出台文件(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6864141.html),要求全省法院允许被告人脱去“囚衣”受审。在该省高院下发给成都各级法院的《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到庭的,审判长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情绪是否可能失控、有无安全危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令法警为其卸除手铐、脚镣。”,请问:“北京白领郭成林”有“暴力倾向”?有“情绪可能失控”?是“危险分子?难道你们做贼心虚害怕了?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庭庭审的法律法规,我们仍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望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中划定,做出依法推定:
第十七条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需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望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状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给演望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二十条望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一)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二)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状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三)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望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刻解除;
(四)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需严格遵守划定;
即使是我们的“爱国青年”爱错了国家“有罪”,还被你们判了刑,我们也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做出推断:
第四十五条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休止使用戒具。
通过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望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一些法律条款和条例,我们是不是可以按照你们“实质等同”的推理原则来说明:第一、转基因大豆原料的金龙鱼油是你们认同完全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对“叛逆分子”郭成林必须镇压的证据之一;对不?第二、郭成林《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网络揭发材料导致出笼了《关于网络文章涉嫌侵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相关建议》而必须“惩前庇后”、必须将“不想做亡国奴”的“不自量力”者绳之以法、打入万劫不复之地,是不?第三、而“是否侵害商业名誉、商业声誉”与否和“是否国外转基因利益集团在把中国13亿人当实验小白鼠”与否在你们看来“相同的是否‘法律援助’只要违背了‘老子’”就必须“就轻逼重”、就必须不管民族利益,只要“老子天下第一”;是不是?第四、而一旦你们的“舟子兄弟”“信号灯”亮了、你们的“于轼叔公”“冲锋号”响了,也不管是不是中国***的天下,也丝毫不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只要违背了“老子‘盎格鲁•撒克逊计划’”就必须“脚镣手铐”、还很不得“五花大绑、五马分尸、凌迟处死”;是不是这样?

如果不是这样,请问你们“一局二院”“大人”如何自圆其说?纵然我们的爱国青年郭成林“年幼无知”、按照你们“教唆伪证”出来的供词证据确凿,作为也“的确”触犯了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某条某款,你们能按上一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吗?好像不像;能按上一个《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吗?好像也不是;能按上一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吗?好像针对的客体是自己,最多按照你们那个《建议》按上一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那我们来看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条文条款: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看到没有,“一局二院”“大人”,即使按照你们荒唐的逻辑、粗糙的法学概念,我们一一“对号入座”,这个没有什么问题吧?我们的反转战士被你们非法羁押有7个月了吧,即使判刑2年,也最多剩下一年半载吧,他有必要把自己憋出“250”来“寻死寻活”的?他也只是个“造成了别人50多万损失”的、跟***、成克杰等无法相提并论的“沧海一粟”而已,这样能成为危险分子?用得着你们如此“惊涛骇浪”、如临大敌、脚镣手铐吗?
可事实上***、成克杰他们这样人呢?这样的人是我们上海市和广西省的“功臣”吗?为什么坐着的像是“作报告”,站着的像是“被代表”呢?一个一个四平八稳,势在必得的样子?如此罪大恶极、流氓成性的巨贪色魔,为什么没有脚镣手铐呢?他们可真是土皇帝啊,手里不谈皇军千万,御林军大概也不少吧?这样的人物不是有不可预测的危险吗?怎么不见大刑伺候?还是刑不上大夫?被我们温总无微不至关怀的季老的御用记者王如呢?庭审的时候,情绪失控,有咆哮公堂之嫌吧,为什么至始至终不见脚镣手铐呢?是不是我忘记了男人的本色“怜香惜玉”?
终上所述,恐怕你们都难圆其说吧,但是为什么就是对转基因金龙鱼油问题有重大卖国行为的、对转基因断子绝孙危害问题有重大政治阴谋的现象视而不见?相反,对我们网络举报的爱国青年、反转战士、民族英雄郭成林进行法西斯式的专政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e9914110100taa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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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阴谋!
这就是反动本质所决定的最后表演!
首先谈你们所谓的“审务公开”中的“2011年6月1日--6月30日开庭公告”。你们2011年的6月3日“公开庭审”的“郭成林案”,可是在6月份540宗案件编号中,根本就没有“被告人”郭成林的名字,而且所谓的“开庭公告”中,同一“主审法官:江波、书记员:喻湜、开庭时间:2011年06月03日 09:30—10:30、开庭地点:第1019审判庭、案件编号:(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44号、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就重复了23次,也就说,你们也不是因为“郭成林案”放不进去这个540宗案卷中,而是滥竽充数、粗制滥造。为什么雪藏起“郭成林案”?这个要达到什么目的?是临时决定的吗?那6月份还刚刚开始呢,不是怕全国人民知道了庭审时间去“声援”吧?去“捣乱”吧?如果说,郭成林案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即使是“验明正身、执行枪决”,给国人十个胆子也不敢去啊,那你们是在担心什么?不是怕像陈一文老师这样的专家过来当面质疑金龙鱼油里面转基因大豆原料、刚刚出来的“2010年我们进口5480万吨转基因大豆含有339.8万吨‘草甘膦’”问题吧?那还怕什么?躲躲闪闪的,不是阴谋是什么?
第二你们全然不顾“转基因食品动物实验危害事件和对人已经造成的危害事件”,全然不顾“转基因食品对我们子孙后代的断子绝孙的未知危害问题”,全然不顾“转基因大豆会产生基因突变会产生新的毒素、有关联木质素和帕金森氏病,就连孟山都自己做的转基因大豆试验中发现转基因大豆里能够导致过敏的成分是非转基因大豆的7倍”的事实,全然不顾“2011年4月,加拿大孕妇体内发现转基因玉米中的Bt蛋白毒素,美国科学家在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与转基因玉米中,新发现了普遍大量聚集的一种‘不知名’的病原体生物,具有造成动物不育与自然流产的潜在可能”的科学依据。在那里提起所谓的“公诉”,在那里欺辱全体中国人民的智慧,在那里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请问这不是倚着“主子”的淫威是什么?这不是阴谋是什么?这不是法西斯是什么?
第三公然顶风作案、作奸犯科、残害同胞、亡党亡国,你们是何等的猖狂!我告诉你们:黑夜挡不住阳光,乌云遮不住太阳!终有一天,人民终会砸碎枷锁,还一切妄想危害人类、颠覆祖国、灭绝种族、残害同胞的反动派一副脚镣手铐,终会把一切法西斯式的“共济会”惨无人寰的“盎格鲁•撒克逊计划”赶进人类的垃圾箱!
如果你们还承认你们是中国人,如果你们还一点良知未灭,请:
立即无罪释放中华民族的英雄郭成林同志!
反诉追究一切残害中国人民的汉奸走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下条款,依法追究他们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还有他们的【渎职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侮辱罪、诽谤罪】等等等等,几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是为他们量身定做,这一天会来的。不是不来,该来就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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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上所述,恐怕你们都难圆其说吧,但是为什么就是对转基因金龙鱼油问题有重大卖国行为的、对转基因断子绝孙危害问题有重大政治阴谋的现象视而不见?相反,对我们网络举报的爱国青年、反转战士、民族英雄郭成林进行法西斯式的专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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