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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转载]陈一文:转基因安全管理不是愈加严控,而是愈加 周三 08 六月 2011, 6:16 am | |
| 转载]陈一文:转基因安全管理不是愈加严控,而是愈加(2011-06-08 00:56:06)[删除] var $tag='转载'; var $tag_code='74315c6d009367b77389e957709934c2'; var $r_quote_bligid='4bb17e9d01017q8i'; var $worldcup='0'; var $worldcupball='0'; 标签: 转载
| | 原文地址:陈一文:转基因安全管理不是愈加严控,而是愈加宽松失控作者:陈一文顾问 1993年以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陆续颁布转基因安全相关多项“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管理条例”、“审批办法”。对这些行政管理法规的有关条款的变迁进行剖析,可以看到中国的“转基因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不是趋于越来越完善,而是越来越包括诸多[b]致命缺陷!这些行政法规对“转基因安全管理”不是越来越严控,而是逐步宽松失控!有关执行部门对这些行政法规不是严格执法,而是形同虚设!与此对照:2010年6月25日,“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黄大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讲座强调“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三大特点” :“第一,制度设计严格规范。…第二,评价体系科学健全。…第三,技术支撑保障有力。……应当肯定:[b]农业转基因作物总体上是安全的,它的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b][/b] 【注:本文节录自应邀出席在韩国圆光大学法学院举行的《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管理与责任》会议上陈一文顾问所做的《转基因生物产品在中国的风险管理与责任》讲演以及节录自国家环保部批准2011年4月28-29日在北京举行的“生物安全国际论坛第四次研讨会”上陈一文顾问应邀做的《从孟山都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大宗进口剖析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全面失控》发言。】 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转基因大豆如何长驱直入不设防的中国?2010年6月25日,第三届“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黄大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农业转基因技术和安全管理 》强调“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三大特点” :“第一,制度设计严格规范。…第二,评价体系科学健全。…第三,技术支撑保障有力。……应当肯定:农业转基因作物总体上是安全的,它的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农业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目前在中国是否“总体上安全”、风险是否“可预防和控制”,不能听凭任何人的说法做判断,而必须依据农业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目前的实际情况,而且首先必须依据目前在中国销售量与影响面最大的转基因大豆及其转基因饲料、转基因食品的情况做出判断。如果黄大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宣称“农业转基因作物总体上是安全的,它的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的状况真实可靠,那么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转基因大豆绝对不可能进入中国,即便进入也必定困难重重,无法实现较大的销售量。反之,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转基因大豆得以长驱直入进入中国,达到中国每年进口 5000万吨的水平,只能证明农业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目前在中国“总体上不安全”、风险“不设防、不控制”! 中国1993年以来颁布的“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回顾 1993 年以来,中国政府不同部门陆续颁布转基因安全相关多项“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管理条例”、“审批办法”如下:1)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7号令发布)2)农业部《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7号令发布)3)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4)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1-1-5;生效:2002-3-20 )5)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2001年7月11日农业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 年3月20日起施行)6)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2001年 7月11 日农业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7)农业部《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措施管理程序》 (农业部 2002年3月12日公布)8)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9)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1日卫生部部务会通过,2002年7月1日施行) 1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3月1日施行)11)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6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以来颁布的转基因安全管理法规的管控越来越严,还是越来越宽松? 笔者从三个方面对这些行政管理法规进行要点评论:1)宗旨为实施“转基因安全管理”的这些行政法规是否存在某些致命缺陷?2)从这些行政法规有关条款的变迁,看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是[b]越来越严控,还是逐步宽松失控?[/b] 3)已经建立转基因作物饲料、食品原料进口安全管理相关众多法规的有关部门是严格执法,还是形同虚设?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点评 (1993年12月2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7号令发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一)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二)传统杂交繁殖技术;(三)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 陈一文顾问评论:-- “第二条”清楚说明与传统育种技术以及“生物技术”中的(一)、(二)、(三)项技术,与“生物技术”采用“基因工程”(以后称之为“转基因技术”),即“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具有实质性区别,因此“生物技术”诸多技术中只有“基因工程”必需受特别的《安全管理办法》的管控,“生物技术”中的(一)、(二)、(三)育种技术不需要受该《安全管理办法》的管控。-- “第二条”揭示“基因工程”(以后称之为“转基因技术”)的产品具有比传统遗传技术以及“生物技术”中的(一)、(二)、(三)项技术产品更大的“潜在不安全性”,对转基因利益集团造成如“肉中刺”般难受,一旦得势,他们必欲除之。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基因工程安全监督和协调。 陈一文顾问评论:• 第四条规定建立超越各部权限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基因工程安全监督和协调”,而不是将涉及全国人民健康的这样的重任交给像农业部这样一个部级单位全权管理!• 1993年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条原则至关重要,必须坚持! 第十二条 遗传工程产品的使用,应当经过生物学安全检验,进行安全性评价,确定遗传工程产品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陈一文顾问评论:-- [b] 对于转基因产品的使用,毫无例外“应当经过生物学安全检验,进行安全性评价,确定遗传工程产品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而不是对某些转基因产品进行这种“生物学安全检验,进行安全性评价”,对于另外一些转基因产品更不能依据某些人优先考虑国外生物技术公司利益编造的似是而非的理由不进行这种“生物学安全检验,进行安全性评价” ![/b]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负有责任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并负责治理污染、赔偿有关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1)严重污染环境的;2)损害或者影响公众健康的;3)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 陈一文顾问评论:-- 第二十八条不仅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且强调“…负有责任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并负责治理污染、赔偿有关损失”!-- 国家科委《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反映起草者对于人民健康最高准则的责任以及对转基因工程及其产品(“基因工程”与“”遗传工程产品)保持高度警惕性!-- 还应当规定,“凡以任何理由与借口阻止对任何转基因产品认真进行科学与严格的生物学安全检验与安全性评价,一律追究渎职刑事责任!” 农业部《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点评 (1996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7号令发布)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农业生物的范围包括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植物、动物、植物用微生物、兽用微生物和水生动植物。下列生物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一、仅通过下列方法得到的植物:(一)由自然发生、人工选择和杂交育种技术得到的植物;(二)由化学或物理方法诱变得到的植物;(三)通过器官、组织或细胞培养以及原生质体融合、染色体倍性操作得到的植物。 陈一文顾问评论:-- “第三条”的提法基本沿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提法,清楚说明与传统育种技术以及“生物技术”中的(一)、(二)、(三)项技术,与“生物技术”中采用“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具有实质性区别,因此“生物技术”诸多技术中只有“基因工程技术”必需特别受到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管控,“生物技术”中的(一)、(二)、(三)项技术育种技术不需要受到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管控。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进行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的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施行。-- 外国研制的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拟在中国境内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必须持有该国允许进行同类工作的证书,方可按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陈一文顾问评论:-- 从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大举入侵不设防情况看,“必须持有该国允许进行同类工作的证书”实施时的真实含义是:完全依赖听凭国外“允许进行同类工作的证书”,不独立自主进行任何毒理学动物试验! 第五条 农业部设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主管本实施办法的施行;成立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国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的安全性评价。 陈一文顾问评论:-- [b]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基因工程安全监督和协调”退步为农业部《实施办法》“第五条 农业部设…成立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国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的安全性评价 ”![/b] 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第六条 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Ⅰ,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Ⅱ,…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第七条 遗传工程体安全性评价和安全等级确定按下述步骤进行: 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一条或以上受体生物可确定为安全等级Ⅰ。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受体生物,其存活期短,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陈一文顾问评论:1)“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实际上是“安全评价者”没有了解到“曾发生过不利影响”的主观认识,而不是“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与“其存活期短,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则是“安全评价者”主观判断,而不是如国家科委《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曾经规定的“应当经过生物学安全检验,进行安全性评价,确定遗传工程产品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3)结论:必须坚持国家科委《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基因工程工作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仪器和设施的; 三、所采用的安全控制措施未达到审批规定要求的; 四、违反基因工程安全操作规则的; 五、违反《办法》和本实施办法其他规定的。 陈一文顾问评论:-- 罚款金额太低,与造成的恶果代价无法相比,没有威慑力!-- 国家科委《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负有责任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并负责治理污染、赔偿有关损失”非常有威慑力的规定也不见了!-- 从国外情况看,生物技术公司最怕“负责治理污染、赔偿有关损失”的惩罚!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点评(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陈一文顾问评论:-- 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以及与农业部《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相比,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删除了明确不需受《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管控的“生物技术”三类技术描述的内容,有利于转基因利益集团将实则是“生物技术”中某个小分支部分的转基因“包装美化”为“生物技术”的全部。-- 但是,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最后一段话,明确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确切存在,以至需要制定特别的规定来保证“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否则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就失去了意义。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陈一文评论:-- 国家科委1993年《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超越各部权限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基因工程安全监督和协调。”--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不再是负责“监督和协调”的跨部委“委员会”,而是仅承担“协调”责任的“联席会议”。 结论:与国家科委1993年《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比,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不是更加严控,而是放任农业部“独家说了算”,明显宽松趋向失控! 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陈一文顾问评论:-- [b]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继承了农业部1996年《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错误规定的原则,后边诸条款更加明显![/b]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陈一文顾问评论:--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许多潜在危害,包括对于环境、生态、生物多样性、动物与人类健康的潜在危害及其相关知识,涉及一系列跨部门、跨学科问题,绝非“农业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家能够全面深刻认识、判断的问题。-- 事实证明,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将批准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与批准“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杀大权委托给农业部一家部门,必然并且[b]已经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恶果![/b] 第三十三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3)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4)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陈一文评论:-- 以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例,由农业部一家负责组织建立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完全依赖听凭孟山都公司自己资料“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没有进行任何独立自主毒理学动物试验,也没有允许农业部以外学者审核孟山都提供的资料,就向孟山都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构成农业部重大渎职行为! 农业部2001年颁布2002年3月20日施行三个《管理办法》1)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1-1-5;生效:2002-3-20 )2)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2001年7月11日农业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 年3月20日施行)3)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2001年 7月11 日农业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0日施行)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点评 (2001年7月11日农业部通过,2002 年3月20日施行)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陈一文顾问评论:-- [b]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提出的风险意识,在农业部2001年颁布2002年3月20日施行的三个《管理办法》及其实施中连影子都没有![/b] --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涉及潜在生物战争防卫、保障全民健康最高国家利益的最重要国家主权问题,不仅必须组织跨学科、多学科、政府多专业部门专家、学者参加“专家评审”,而且必须组织环保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部、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战争防卫专家等政府多专业部门专家联合评审!-- 从后边进一步揭露农业部“审批”孟山都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转基因大豆大宗进口的过程看,农业部完全依赖听凭国外公司资料,不组织跨部门、跨学科专家对转基因大豆进行独立、科学公正审核、试验与验证!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点评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审批内容 : 1.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2.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4.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5.申请人的相关资格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发放材料入境审批书。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 入境审批书办理程序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境外研发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4.专业检测。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5.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6.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承诺时限 : 270日 陈一文顾问评论:“专业检测”:真做?假做?还是不做!-- [b]“专家评审”: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问题不仅是跨学科、多学科、政府多专业部门的复杂问题,也不仅是相关跨国公司巨大经济利益的大问题,而且是涉及潜在生物战争防卫、保障全民健康最高国家利益的最重要国家主权的问题,不仅必须组织跨学科、多学科、政府多专业部门专家、学者参加“专家评审”,而且必须组织环保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部、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战争防卫专家等政府多专业部门专家联合评审![/b] -- 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仅组织农业部以及有意选择的与转基因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专家”进行内部“评审”,由农业部一家说了算,这样的“专家评审”结果是出卖全国人民健康最高国家利益的最重要国家主权的“假评审”、“伪评审”,是造假、欺骗、误导、作伪证的“专家评审”,就像他们对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抗草甘膦转基因玉米所做的那样! 欲知孟山都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如何“破门而入”大举进犯,且听下篇分解! 相关研究资料: 陈一文:各地应向北京市教委更换兰清牌转基因大豆油学习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17q2r.html 陈一文译:转基因作物安全营养评估结果受经济利益影响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17kav.html 佟屏亚向国务院进言:中国没有必要率先种植转基因水稻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tett.html 最新动态:国务院节后急召专家座谈转基因主粮商业化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teu3.html 陈一文:确保学生午餐食品安全校长教师义不容辞首要责任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t3n5.html 王月丹:确实有必要重估转基因大米的安全性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t143.html 陈一文:加拿大在孕妇血液与胎儿中发现转基因玉米Bt毒素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sdzv.html 陈一文:美新科学家重大发现颠覆转基因理论伪科学理论基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s3d1.html [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0ry5t.html]陈一文译:胡伯博士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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