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月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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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转载)港珠澳大桥被“叫停”的中国启示 周四 16 六月 2011, 9:12 pm | |
| 港珠澳大桥被“叫停”的中国启示
文/乐云 2011年4月20日,全长近50公里、工程造价逾700亿港元的港珠澳大桥,竟被一位家住香港东涌的66岁老太,通过法律途径挡住建设步伐,计划2016年通车的港珠澳大桥香港段工程或许无法如期完工,并且有可能造成数十亿元的经济损失。一位年逾六旬的老太为何却要关注与自己毫不相干的事情?香港高等法院为何会支持她的诉求?香港民众明明知道大桥工程延期会带来数十亿元的经济损失,又为何对老太的司法诉求予以理解与认同?此次事件对我国努力建设公民社会和和谐社会有何借鉴与启示?
一、 事件的来龙去脉及其社会意义
港珠澳大桥最早要追溯到1983年,香港商人胡应湘先生率先提出兴建连接香港与珠海的跨境大桥。1987年,珠海市委市政府开始酝酿开辟珠港跨海通道,并于1992年正式开展可行性研究。2003年7月,国家发改委在原有项目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再次进行论证,确定兴建港珠澳大桥。2009年10月,在香港、澳门、珠海三地紧密协调合作的基础上,港珠澳大桥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被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15日,港珠澳大桥内地段正式开建。
然而,当大桥内地段已经开工一年有余,大桥香港段却迟迟无法开工,因为一位香港老太朱绮华认为港珠澳大桥的两份环评报告,没有评估臭氧、二氧化硫及悬浮微粒的影响,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因而要求推翻有关决定。最终,香港高等法院在认真审核后认为港珠澳大桥环评报告不合格,要求环境署予以撤销环境许可证,导致大桥无法正常开工。
高等法院之所以支持朱绮华的司法复核,是因为法官认为环保署长批核的环评报告,欠缺关于空气质素的独立评估,未能符合港珠澳大桥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要求。有关环评报告只提出兴建两段道路后对空气造成的影响,而对于不兴建两段路的空气情况则没有给出数据,所以缺乏基础作出判断。
一位自称患糖尿病的六旬老太,却能够以司法援助的形式“叫停”造价高达700亿元的港珠澳大桥,并且令政府相关部门作出让步,并不是这位老太有多大的靠山与背景,而实在是因为香港拥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与成熟的公民社会,其社会意义显著并影响深远。
1,香港老太的所作所为凸显出公民社会的基本公民权利。 这一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话语权、公共事务的公开性与开放性、公民的参与意识、法治原则。港珠澳大桥的环评报告,跟朱绮华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会对她的个人利益带来直接的损失,但她却依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这既彰显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中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与正义感,同时又体现出公民对政府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与话语,对我们国家建设公民社会,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具有非常典型的社会意义。 2,朱绮华的胜诉反映出公民社会可贵的司法独立精神。在传统专制社会中,独立的个人要想和强大的官僚体制想抗争,几乎是不可想象和不可能成功的事情。但一位体弱多病的老太太却敢于与强大的香港政府叫板,并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程序正义,最终“叫停”港珠澳大桥的开建,依赖的便是香港独立的司法体系。因为在香港这个社会,人们可以依赖法律,政府愿意尊重法律,“全社会都能够在法律的高度上去认识问题,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而不是让法律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庸与点缀。正是有赖于独立的司法体系,香港高等法院在判决朱绮华上诉时可以不受政治因素的干扰,完全以法律为依据。在此,法律真正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工具。 3,港珠澳大桥被“叫停”显示出政府尊重法律、尊重民意、虚心纳谏的谦恭态度。法院判决出来以后,香港政府平静接受这一结果,香港运输及房屋局表示,会研究判词及其影响,再决定如何根据法例的要求,尽快处理有关的程序问题。尽管大桥延期可能给香港政府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让香港在粤港澳经济融合中失去某些机会,但香港政府以环保与大众健康为念,严谨认真务实的作风还是值得赞许与借鉴。 二、 公民社会的主要内涵及三大关系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来源于西方,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最早提出这一概念,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从这个意义来说“公民社会”也可称为市民社会、公民会社、公民团体或公民组织。其后,为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洛克、孟德斯鸠与卢梭等哲学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延伸拓展,强调的是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
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最接近现代意义的阐释来自于黑格尔。他认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这一阐释明确规范了公民社会的共同利益、目的和价值、手段等行为与原则,强调公民社会是基于公民团体与民间组织之上的与国家、企业保持相对独立的公共领域,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
需要强调的是,公民社会以公民团体与民间组织为基础与核心,公民团体与民间组织在公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并不代表着公民社会的全部。事实上,公民社会不仅包括公民团体、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结构性要素,同时也涵盖以人本主义、多元主义及公共性与开放性等价值原则为主导的精神内核。
就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而言:私人领域主要是指“个人私域即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隐私权”;公民团体是公民社会的基础与主体,公民团体的数量是判断公民社会成熟的重要标志;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一个领域,是“独立自主的个体及由其所组成的自治社团组织进行自主交往和自由辩论的一种非官方的文化批判领域”。
就公民社会的精神内核而言:人本主义是“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国家和公民社会都应以保护和增进公民权利和利益为旨归”;多元主义主张个人生活方式和思想文化的多元化;公开性和开放性是公民参与公共活动的重要前提;参与性是“强调和倡导公民个人或公民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香港老太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请司法复核,便是这一价值原则的生动体现。
在对“公民社会”的主要内涵进行一番粗略梳理后,我们还必须注意理清“公民社会”中的三大关系,即公民与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公民意识的关系。
1,公民与公民社会。所谓公民,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早在奴隶制与专制时代,就存在“公民”这一称呼,但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则来源于共和制时代,强调公民具有自然属性与法律属性,公民的一切正当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公民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只有自由而成熟的公民才可能构建成熟与完善的公民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公民的个人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与限制,才是公民社会成熟的主要标志。 2,公民社会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的是其目标一致:公民社会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国家的最终目的也是确保每一位社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利益都得到保护。区别则在于公民社会的个人特殊利益与政府强调的公共利益存在博弈。博弈的结果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互妥协,而不是通常认为的以公共利益来打压个人利益的行为方式。 3,公民社会与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基本含义,指的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所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知”。公民意识是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主要表现为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等。也就是说,公民应该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来,发挥自己的合法权利,对政府实行有效监督,维护法律的公正判决,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三、港珠澳大桥被“叫停”对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借鉴与启示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表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深圳市更是破开荒地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率先建立“现代公民社会”,如此种种,表明我国公民社会建设已进入最好的历史发展时机。然而,我们也必须清晰地认识到,由于历史原因与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国公民社会建设依然处于相对落后的水平,港珠澳大桥的被“叫停”,将对我国公民社会建设起到积极的借鉴与启示。 1,公民社会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以人为本,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香港老太“叫停”港珠澳大桥的事实告诉我们: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幸福生活,而不是要牺牲掉公民的合法权益。有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固执地认为,为了发展就要牺牲一部分民众的权益,甚至有些官员提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荒唐理念。正是在这一荒唐理念的支配下,不少地方政府强拆、暴拆之风盛行,使得死伤事件层出不穷,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港珠澳大桥被“叫停”,虽然会有一些经济上的损失,但政府意识到,政府公共决策的任何一个步骤,都必须以人为本,把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各级政府及领导必须明白,只有“建立在最大限度保护民众权益基础之上的发展,才是稳健的、可持续的发展”。 2, 政府应积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的创新行为,而不是一味管制打压,限制社会组织的发展。 目前,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已经在中国迅速崛起,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45万,备案的社区组织25万,实际存在的300万左右,建设公民社会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这些社会组织对我国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如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所言:“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创新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建设,培育公民社会和完善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汶川地震发生后,难以计数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自发地参与救灾,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被媒体称作“中国公民责任最闪光的时刻”。我们有理由,只有建立一个成熟稳定的公民社会,才会建设一个真正健康向上的和谐社会。 3,确保公民社会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机制,限制公权力的为所欲为。 无数历史证明,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绝对会导致腐*败。尽管我们国家拥有较完备的反腐条例及法律法规,但如果没有公民意识的积极参与,将无法真正杜绝公权力的滥用与腐*败。被称为“亚洲第一弯”的上海延安路高架桥,建成仅11年便遭遇拆除的命运。设计使用寿命100年的浙江大学医学院教学楼,在使用13年后便在爆破声中倒下。诸如此类事件,由于城市规划设计的不到位,更由于政府决策的草率,导致国家数十亿元打了水漂。港珠澳大桥事件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公民意识的充分体现,如果没有公民社会对重大项目实行监督的问责制,政府在重大工程设计招标上的失误将不断涌现。目前,我国拥有4.57亿网民和8.59亿手机用户,只要我们充分发动广大网民与手机用户的积极性,便能有效地发挥好全社会共同监督的作用,减少贪*污*腐*败等公权力泛滥等现象的产生蔓延。 4,要相信公民社会力量在化解社会深层次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一部分领导和管理者始终对公民社会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认为公民社会对社会主义政权造成危害,动摇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但事实上,公民社会的力量对国家和政府来说是建设性的而非颠覆性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是社会团结和谐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公民社会完全可以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共同完善和健全国家的政治体制,才能使广大公民的合法诉求得到畅通的表达,政府也才会真正体恤民情民意,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与方式,实现国家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 | 来源:环球网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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