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是在强奸法律http://news.9ask.cn/Article/zbtj/07/1453000.shtml作者:李金磊 来源:华声在线 点击数:
2789 更新时间:2011-07-13 09: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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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导读: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令26岁的英语教师周琴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网传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竟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如果真的如传言所说当地警方认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那么我们不禁要对如此滑天下之大稽的论断表示惊诧并嗤之以鼻...
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令26岁的英语教师周琴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网传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竟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如果真的如传言所说当地警方认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那么我们不禁要对如此滑天下之大稽的论断表示惊诧并嗤之以鼻,还要对此表示出离的愤怒,因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这种说法是在强奸法律,在强奸良知和正义。
当地警方认为“该强奸案暴力特征不明显,而且还提到有避孕套,在强奸罪方面,很难认定”。毫无疑问,当地警方的这种看法是无知且可笑的,除非他们是故意为之,否则足见其对法律的无知。
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中“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本案中,所长王忠贵就是在违背周琴的意志下(周琴在被搂抱之后借口躲进卫生间并反锁两道门),利用“其他手段”(周琴因为醉酒昏睡在厕所)对其进行奸淫,这毫无疑问是构成强奸罪的。
当地警方所说的“暴力特征不明显”显然是对强奸罪的误解,在他们看来“只有使用暴力手段才算强奸”,但根据法律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暴力只是手段之一,不是构成强奸罪的根本要件,根本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也就是说,无论使用什么手段,更不管其戴没戴避孕套,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对妇女进行奸淫,均构成强奸罪。
难以想象,如果这个世界上“戴上避孕套就不算强奸”会是一番怎样的景象?这样的话,天下的强奸犯们就有福了,因为只要戴上避孕套就可以为所欲为了。毫无疑问,这是在纵容犯罪,也是在助长犯罪。
鉴于能说出“戴上避孕套就不算强奸”这种脑残说法实在是匪夷所思,不难推断,当地警方之所以抛出这种说法,是想为犯罪嫌疑人王忠贵开脱,是企图大事化了小事化了,是为了让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不过,这种伎俩是不会得逞的,而且这种说法只会被钉在耻辱柱上,为人所耻笑,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法律必将严惩罪犯,还当事人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