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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原创——主题:“以法律为准绳”究竟含有多少人情的成分? [回复] [管理]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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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山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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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以法律为准绳”究竟含有多少人情的成分?

李昌奎有"免死牌"吗?回答是否定的。可是网民就是搞不通,李昌奎犯了滔天大罪,罪不容赦,为什么杀了以平民愤而不为之,偏要家属和乡民的强烈呼吁以致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才在舆论的压力下提起"二审"呢?
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为什么李昌奎在二审中被"豁免"了死罪,他腰上没系着"免死牌",不沾早已灰飞烟灭的封建社会的皇亲国戚之世袭荣禄,他是一个穷乡僻壤的纯粹农民。歪打正着的是,正因为他有农民底色的背景,才受到了前卫法律学家们的青睐,做一个“免除死刑讨论”中的法律实践的新尝试,哪怕他是罪大恶极。
且不说李昌奎该不该杀,也不论“免除死刑讨论”法律实践尝试的正确与否,先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尺子量一量,也好在扑朔迷离的判决结果中有个比较。
近日,就在各大网站同一天资讯的版面上,既报道了法院重新审查李昌奎案的新闻,也报道了另一起杀人案的判决。去年10月7日,浙江省苍南县一名女警察被3个劫匪劫持并杀害。不久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宣判:3名歹徒分别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一审判处死刑。
量刑并不完全是法官的"专利",老百姓心中都是有杆秤的。为什么比后者犯罪后果更为严重的李昌奎,本已判为死罪却在二审中改判,而温州的杀人罪中的3名犯罪分子却"一命三抵",均被判作死刑。难道是因为李昌奎杀害的仅仅是命如草芥的农民,而温州那个杀人犯罪团伙杀害的却是我们可爱的女警花? 这是典型的“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案例。
"同是一个党领导,同在一个阳光照"为什么法律的倾斜到了如此程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调竟如此"跑条"。说到家,尽管喊了多少年法制建设,但是,我国的法制体系仍不完备,“人治”的观念仍温情脉脉,在庄严的法庭上盘根错节,“以法律为准绳”究竟含有多少人情的成分?
诚然,在以上所述的两起案件的判决上确实没有舞弊的黑手,但是,"显示不公平"还比舞弊强了许多吗?所不同的是,舞弊要受到党纪国法惩处的,而"显示不公平"往往以“畸轻畸重”的面目出现。舞弊"常常披着"显示不公平"的外衣;而"显示不公平"的背后是"神龙见尾不见首"的舞弊行为。
伤心有太多的例子, 例子让太多的伤心。但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弘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法律为准绳"。不要让公平受辱,不要让公正蒙羞,千万不要继续亵渎神圣的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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