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弱智少女,遭到不法强奸,已经是一大伤害,现在,因为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释放了嫌犯,在家人看来,只有让女儿生下孩子才是指证犯罪的唯一依据。如此痛心的选择,不能简单地批评弱智女孩和家人愚昧无知,毕竟,以他们的理解,并没有再好的办法搜集到其它证据。
生下孩子,“证据”虽然足够,却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受害者从一个弱智少女变成了未婚妈妈、单亲妈妈和未成年妈妈。尽管法律会为还她一个公道,但是,却要搭上自己一生的幸福。生下的孩子没有父亲,自身又没有抚养能力,将会成为一大累赘,每每看到孩子,还会唤起那段屈辱的回忆。更为重要的是,“产婴证奸”本身对孩子就是不公平的,他(她)的到来,只是为了给一起人间孽债起到一个证明作用,当孩子明白自己身世和尴尬身份之后,会不会对社会产生仇视情绪,或者对生理学上“父亲”寻仇报复?
在法治建设日趋成熟的今天,“产婴证奸”不上一次地进入我们眼帘,其中不但折射出受害女孩身心之痛,也凸显了法律之痛,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更应当引人反思——为什么司法机关不能把侦破工作做得更仔细些,使犯罪证据得到固定;为什么宣传和援助不能及时到位,让受害者及其家人知道除了生下孩子,还有其它维权途径,比如做人流以后取出胚胎或者羊水穿刺也能做DNA鉴定,从而让受害更为放心;为什么不能对此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使明显处于弱势的女子免受二次侮辱和伤害……如果通过司法机关的努力,不借助受害人“产婴”这一特殊途径,也可以“证奸”,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相信“产婴证奸”这类新闻也会胎死腹中,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 (叶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