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锋在前 会员
帖子数 : 343 积分 : 611 威望 : 0 注册日期 : 10-12-12
| 主题: 南通中院故意违背事实毁弃隐匿偷换证据篡改庭审记录 周一 22 八月 2011, 8:32 am | |
| 控告人:徐诚,男,65岁,中共党员.电话(1396286一、南通中院法官王平故意违背事实、毁弃隐匿偷换、伪造证据、篡改庭审记录2001年3月,我在南通中院打了一场官司,3月6日,法官当庭宣布我胜诉。没想到判决书下达却败诉,我始终无法理解。几年后,经北京专家指点在南通中院复印到3月6日的庭审笔录,才大吃一惊。发现这个庭审记录被作了恶意篡改和伪造20多处。原告特别清楚记得庭审终结王平审判长当庭依法宣判“谁投资,谁所有”,凤梅厂等三企业系原告徐诚出资创办,事实证据充分确凿,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没有投资过任何钱和物,判令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应当返还侵占原告的所有财产。以上事实均记录在案,且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均在庭审记录上签了字的。现在判决原告胜诉的内容被法官篡改、毁弃、偷换了当庭宣判原告胜诉,而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的绝对不是现卷宗第“9”页,伪造串改后的3月6日庭审记录最后一页现第“9”页是伪造的。原这张空白的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办案纸是2001年2月6日原告在佘某某家中商谈代理事宜时,代理人华某某、佘某某将他们俩人签好字后让原告在下边签字,并说为办案方便需要时用,谁知华、佘接受被告方收买后,竟然恶意串通被告代理人和法官用于更换庭审笔录的签字页。这最后一张签字纸上,原记录纸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记录纸,上面记录审判长王平当庭宣判原告胜诉的判决。现在恶意串换了的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缺少了三余镇法定代表人石裕超的签字。伪造偷换后的第“9”页华某某、余某某下方所签日期是2月6日,更荒唐的是将2字改成3字,偷换后变成了3月6日的庭审记录。2009年9月11日上午在通州法院会议室见面,南通中院领导承认将2月6日的紫琅律师事务所的信纸篡改为3月6日的庭审记录。偷换后的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用纸无法连接上页,只好在第8页记录上最后重叠添加了11个字(无原、被告双方在添加处按画押确认),前后不一致的记录用纸和内容充分说明了,篡改伪造后的第“9”页是归档案以后又一次偷换,所以没有26、28号的卷宗页码编号,还有18、19页档案中为什么也被毁灭了?南通中院原传票定于3月6日上午8:30在13号庭开庭,现卷宗内多了一张3号庭的听证,这是牛头不对马嘴的是做贼心虚表现,假的肯定就是假的。现在3月6日第2页上法官连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身份都未核对。原告还没有读诉状,就直接请被告宣读一下答辩意见(被告读答辩状)。4月18日庭审记录第2页倒是反而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双方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权限、法庭纪律等等,而第3页被告直接举证。(第2页实际是3月6日串换到4月18日的),这样的法律程序不知道南通中院执行什么朝代的。4、第5页(卷宗编号24)最下面一行中间增加了7个字,这7个字为枉法判决增添的荒唐话。第8页(卷宗编号27)第8行是后来故意伪造好后添上去的,第13行请阅笔录,无误请签字。这样的荒唐违法行为从各方面均暴露出来了。如此无法无天究竟为何,唯一的合理解释贪脏才枉法。二、南通中院贪官相护、违背司法公正,维护枉法裁判原告复印到篡改伪造的庭审记录后于2009年7月21日向南通中院举报并提出改判的要求,8月26日原告得到中院的答复是:经调查“原来就这样的”此答复十分荒唐。原告当场要求对庭审记录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暂由原告承担。承办人曰:“请示领导。”8月28日中院电话通知,9月1日派人到原告家中商谈,于是9月1日上午10时,南通中院两位领导开着法院警车来到原告家中,希望原告不要鉴定,并说5年后是鉴定不出来的。原告要求对案件召开听证会。9月11日上午南通中院又来通州,在通州法院会议室对原告讲,经调查华某某承认2001年3月6日庭审记录“第9页”串换了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上2月6日的“2”字篡改为“3”字后变成了3月6日庭审记录。王平故意串通被告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事实上王平确凿违背事实,恶意毁弃、偷换、伪造篡改了整个庭审记录后原告胜诉变成了败诉。司法鉴定已无必要。原告再次要求改判召开案件听证会。 http://club.news.sohu.com/newclub/show.php?forumid=zz2156&threadid=3120790&pageid=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