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物证、妇科检查吴阴,都证明我无罪!
西青法院瞒真造假冤判八年!
我是天津市司法局93年退休高级律师,中共党员,现年79岁。曾志願参军赴朝,继革命工作近50年。96年我代“寡幼”钟、周母子,推翻了“市、县两级法院”的侵权判决。98年就遭到西青法院冤判八年!!
98年3月22日,我辞退了在家和老师“通奸案发”,跟父姐来津打工的吴玲玲(下称:吴)。可她赖到24日上午,以她“有损失”所写的《字据》质问我:“22、23日我要上班你为什么不让我去”?这证明我22日已经辞退了吴,吴在23日平安无事、还要去上班。可是,因我回答吴“是辞退了她”,她就在下午3:30控告我“23日早晨6点多强奸了她”!可她23日外出了一天也没有报案、还要去为我上班!这所谓“23日被强奸”,显然是不符合情理、是吴不服我辞退的自相矛盾、狗急跳墙的报复诬告!
吴玲玲捏造事实举证说:(1)吴荒唐离奇地说:“他(指我)23日早晨6:20来到我住处,把我的裤子扒到膝盖上面点,他自己没脱裤子是从前开门拿出小便强奸的”。这显然是违背常识和情理的谎言!我住市内河西区,吴和她父、姐同住在西郊农村一屋,离我34里多路;且吴说二人都没脱下裤子,我怎能强奸吴?!(2)吴说“奸后我裤衩上有血了”;“离来例假还差10天”,意说“血”不是“月经”。可是,妇科《诊断证明书》说:“阴道里出血为月经血”,並没有任何被“强奸”后应有的迹象(见证2)。这证明我没有强奸吴!证明吴说“血不是月经”是谎言!(3)吴说“我看见床单湿了一小块”。可是,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二人的裤衩、秋裤和吴说的“物证” 床单(租房公用的),《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说:“未检出(我、吴的)血型物质”(见证1)。这证明我“没有和吴发生性行为”,我是无罪的!吴说“有血”、“湿床单”,都是捏造的谎言!(4)吴在“23日”无案可报,到24日上午还未说她“23日”被奸,在24日中午给她妈打电话还说“是有人要糟蹋她”(见证9)並未被奸!可到24日下午却诬告我“23日早6点多强奸了她”,这显然是捏造的谎言!因上,公安西青分局,到26日下午,放我回家了(见证4)。
可是,事过近两天,西青刑警,却又把我骗去关押了!于是,西青公、检、法,大肆枉法,以假当真,瞒真造假。检察院,于盛乐,用假证起诉、诬告我“强奸妇女”! 可是,西青法院,张志杰,却大显枉法上爬的身手!即:故意隐瞒了证明我无罪的《法医物证检验报告》等“九个”真凭实据不用!却捏造一些假证栽赃问罪枉法冤判我!即:(1)、非法涂改吴的妇检《诊断证明书》、在“处女膜”词后强加上了捏造的“新鲜裂伤”这假犯罪事实(这词,若是医生25日写的,那到26日公安能放我吗?), 给我“栽赃定罪”做“诊断证明书”假证!(2)、把吴捏造的诬告谎言当“被害人陈述”假证;(3)、把根本不知案发、又和我有仇者编造的与本案无关的谎言和“学舌吴诬告”当“证人证言”假证;(4)、把吴说作案的床铺,但吴又睡了一夜破坏了,拍照为“现场照片”假证!(5)、张志杰,又盗用“案外人吴玲《户口》上的幼龄”,张冠李戴、雪上加霜,定我“奸幼罪”!多判我三年!!並不经依法开庭审问我,不让我说话,不让我再请律师,剥夺了我的一切诉权!完全是一面官司地强行枉法冤判我八年徒刑!!!
十三年来,我一直喊冤上诉、申诉,直到最高法院,並不断有“新的证据”, 一再证明吴的处女膜有“新鲜裂伤”是假的!证明我无罪!例如:1、当时给吴妇检的医生董桂萍说:“只见有出血点(月经),别的没注意”,即未见“新鲜裂伤”(见证15);2、沭阳县法院的“判决书”(证6)、3、颜集医院的“妇检证”(证5),都证明吴玲玲早被鲍田波连奸了一年多,“处女膜已破(陈旧性)”,不可能再破;4、吴的生母王晓华01年还说:“当时玲玲是说,有人要糟蹋她”,並未被强奸(证8);5、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说:“吴玲玲处女膜有‘新鲜破裂’的诊断,是不真实的”(见证10)。等等。可是,各上级法院,都不凭证据,都是官官相护地维护法院的权威,都用假证“维持原判”!欺压老百姓!!
“解铃还须系铃人”!现在,我只有要西青法院,依照“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规定,拿出他们给我“定罪处刑的证据”来!如果拿不出真实合法有效的“罪证”来,就必须立即承认错误 、撤销“原判决”,依法重新审判本案,改判我无罪!还我无辜革命老人的清白和人权!!
我已向:西青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暨蔡志萍院长,递交了《刑事重审申诉书》,请求该院依法重审,改判我无罪!可是,阻力很大。特公开请求:公正善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志士、网友们:给我以拯救性的声援!谢谢! ( 附上:《证据》四份于背面)
天津市司法局遭西青区枉法冤判的{志願军}老人:孙毅山 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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