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8d43f1d90100xdys.html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的被告郭成林的委托,担任其二审的辩护律师。现本律师根据庭审调查所展现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至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所谓被害人享有合法的商品声誉
公诉人认定郭成林损害了所谓被害人的金龙鱼这一品牌的商品声誉。既然如此,公诉人首先要举证证明金龙鱼这一品牌的商品声誉是良好的并且具有合法性,因为法律不可能保护任何不良好的以及非法的客体,比如像地沟油这样的商品声誉。然而在本案一审,公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我们看不到丝毫这样的证据。除了所谓被害人提交的若干份检验报告用以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之外,我们到现在还不知道金龙鱼享有什么样的商品声誉,它的合法性以及任何损害他的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的依据何在?
关于这若干份检验报告,我们必须指出作为证据它们不具有合法性以及与所谓的受害人商品声誉没有任何关联性。理由是:
1、形式上不合法。该检验报告是被检单位自行委托检验,并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根据报告抽样单一栏没有抽样单号,抽样人身份不明,且部分报告中没有抽样人员姓名,采样数不符合GB/T5524动植物油脂扦样的规定等,证明被检样品的抽样是由被检单位自行抽样后送检(该样品可以是送检单位单独生产也可能并不是送检单位生产。
2、内容上不合法。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该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根据委托方的检验需求进行检验,对于委托方不要求检验的项目,检验机构并未进行检验,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中的强制理化指标“苯并芘”均没有检验,该报告显然不能真实反映被检样品的全部质量指标。该报告检验结果仅能证明样品本身的被检验项目与所依据标准的符合情况,并不能证明样品所属批次产品的质量。
3、金龙鱼食用油不是一般的食品而是转基因食品,属于“新资源食品”,因此它除了要受到一般食品的法律法规约束以外,还要符合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应该自行委托权威的质量检验部门特别是对转基因食品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对金龙鱼食用油进行检验。这种检验应当是抽查检验而不是所谓被害人自行送样检验。而后者因为违反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已经没有任何证据意义可言。
关于第3点,我们要强调指出:金龙鱼食用油作为转基因食品,它的进口、生产和销售必须要要符合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全部规定。
现将相关规定罗列如下:
(一)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施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3)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4)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 年3月20日施行)规定: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害人安机关i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
2.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4.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5.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4.专业检测。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四)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施行)
第三条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六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第十一条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六)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七)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八)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之法律依据,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并且公诉人在提起公诉之前应当要求所谓被害人提供如下材料:
1、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在出口国(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2、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在出口国(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全套文件”;
3、对于出口国(地区)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包括农业部组织的喂食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动物试验报告;
4、对于出口国(地区)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报告;
5、对于出口国(地区)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6、如果所谓被害人不是直接使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而是使用国外进口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为原料(仅在深圳精加工),那么除了上述文件外,还要提供针对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的上述全套文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批准使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化学浸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的证明文件;
8、证明“化学浸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传统物理压榨非转基因大豆油的证明文件;
9、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化学浸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不会“对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的担保文件;
9、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及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10、如果所谓被害人不是直接使用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为原料,而是使用国外进口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为原料(仅在深圳精加工),那么除了上述文件外,还要提供针对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毛油的“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全套文件;
11、出口国(地区)政府出具的转基因大豆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不构成危害的“转基因大豆安全证明书”;
12、农业部组织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喂食动物90天动物试验的实验报告全文;
以上这些资料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一个作为转基因食品的进口、生产和销售并且自认为具有良好的转基因商品声誉的进而要求法律对这一商品声誉进行保护的商家必须要履行的义务。简而言之,证明自己具有良好并且合法的商品声誉的责任在所谓的被害人一方,如其不能举证,侦查机关及其公诉人应当责令其举证,非此便不得对郭成林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提起公诉。如其在二审开庭时仍不能举证,法院应当终止审理并且立即宣判郭成林无罪并且当庭释放。
本律师曾在本月15 号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调查申请。希望二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所谓被害人提交上述文件。遗憾的是,直到今天,在二审庭审调查期间我们仍然没有能看到这些文件。而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谓被害人具有合法的商品声誉之前,郭成林已经被关押了11个月并且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令人不可思议的。试问:如果某个生产地沟油的企业因为有人揭露了其阴暗内幕而要求追究揭露人的刑事责任,有没有可能得到法律保护?商品声誉不仅仅在于它的知名度,更重要的应当首先是它的合法性。如果所谓被害人证明不了自己的商品声誉是合法的,它的商品声誉从何谈起?在本质上金龙鱼与地沟油有什么区别?
这就是我们现在要面对的现实:金龙鱼作为一个知名品牌自认为享有良好的商品声誉却拿不出任何能证明自己的商品声誉是合法并且良好的证据。而合法并且是良好的商品声誉这一前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已经被公诉人甚至一审法院限定,举证责任被倒置,被告郭成林被要求证明没有损害这一“知名品牌”的商品声誉,否则便要接受刑事制裁。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本末倒置,而且是非混淆。
本律师认为,金龙鱼作为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声誉是否具有合法性是本案中必须要搞清楚的首要问题。这不仅关系到郭成林是否构成犯罪,所谓被害人是否有资格坐在公诉人的席位上控告郭成林,亦关系到全国亿万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及至健康权和生命权,关系到一旦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之后金龙鱼这一品牌的命运和结局。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感谢郭成林,没有他的这篇文章我们将有可能被终身蒙蔽。我们也应该感谢所谓被害人,你们对郭成林的控告让我们有机会得以在庄严的法庭上看到转基因的冰山一角,看清你们的真实面目。既然你们当时有勇气把郭成林送上审判台,那么今天,希望你们也以同样的勇气向法庭、向全中国的消费者提交证据,证明你们的合法的良好的商品声誉,也证明你们的无辜和清白。
而在我们看到这些证据之前,郭成林应当是无罪的,因为郭成林的行为所针对的客体无法证明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当立即终止审理,宣判郭成林无罪并且当庭释放。
不仅如此,所谓被害人还应该在法庭上向郭成林道歉,还应该赔偿郭成林的全部损失。
二、郭成林没有捏造事实。
郭成林在《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一文中所列举的主要事实是:1、转基因农产品在欧洲和日本是绝对禁止人民食用的,因为对我们的儿孙身体有不可预测的风险!吃转基因食品的害处,只能在儿孙身体上才能实现。2、金龙鱼的转基因食品成本极低,在中国的营销彻底催毁了中国农业的大豆产业链,东北原本的非转基因大豆基本上被摧毁;3、金龙鱼大豆油是化学浸出法;这种工艺的优点是出油率高,企业能降低成本,缺点是产生两种物质,铅汞残留和反式脂肪酸……
有大量证据证明,在郭成林写这篇文章之前,这些事实及其所代表的观点早就见诸于网络(包括很多官方网站)、报纸(官方报纸)、各种学术刊物及各国的众多学者、专家的研究文献中,郭成林不过是在概括和归纳上述观点基础上做了一些一般性的介绍。这充分表明这些事实并非郭成林凭空捏造。
以下我们将举例对郭成林的主要观点逐一进行说明:
1、转基因的危害及各国对转基因的态度
(1)1999年10月16日 Lancet杂志报告,苏格兰Rowett研究所的Pusztai博士(1998)Putztai实验:用转基因大豆饲喂幼鼠表明幼鼠长发育受阻、体重和器官重量减轻,免疫系统受到破坏。
(2)1997年,德国黑森州北部农民从开始试种Bt-176玉米,并用作奶牛的补充饲料,2000年当农民开始提高该玉米在饲料中的比例后,所有的牛都死亡了。
(3)2004年瑞士联邦技术研究院地球植物学研究所海尔比克教授发现,Bt-176中的用来毒杀欧洲玉米螟的Bt毒素,无法分解,最终毒死了奶牛
(4)1996年,邬惠琼在《卫生毒理学杂志》第10卷第4期撰文,草甘膦对大鼠细胞色素P450 2B1和P450 2C11基因表达的影响,得出结论: 农达(孟山都抗草甘膦除草剂)在60mg/L~180mg/L范围内,能引起L-02肝细胞存活率下降,细胞膜通透性增加,抑制细胞离子转运,诱发DNA损伤,线粒体膜电位降低,Cyt C、AIF等凋亡因子泄漏,使细胞产生凋亡和坏死,对肝细胞具有明显的损伤作用;
(5)2006年,俄罗斯科学院高级神经生理研究所科学家伊琳娜艾尔马科娃博士研究发现,食用转基因大豆食物的老鼠,其幼鼠一半以上在出生后头三个星期死亡,是没有食用转基因大豆老鼠死亡率的6倍。
俄国家基因研究会执行主席阿列奥纳•沙洛基娜坚信:“只要转基因产品无害性还未被证明,那包括俄罗斯在内的世界各国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增加,不育症、过敏症、慢性中毒,以及基因突变等疾病将随时可能会将人类逼向绝境。
2011俄罗斯科学家又于 2010年4月16日公布了新的独立研究成果,进一步证明仓鼠食用转基因大豆三代就会绝种。
(《俄罗斯科学家最新研究结果:转基因食品有害》2010-05-17
http://www.jsciq.gov.cn/pages/2300/00100408255/00100408255.html)(6)2008年11月14日,美国化学学会《农业与食品化学》杂志发表了意大利国家食品和营养研究所研究人员的最新研究,研究表明转基因玉米对免疫系统有影响。
(7)2008年11月11日,奥地利维也纳兽医大学科学家研究发现进食转基因玉米后引起小白鼠的生育能力下降。
(8)2007年3月,法国科学家Gilles-Eric Seralini教授与其团队检查了孟山都公司为了获得欧盟上市批文所做的安全测试数据,发现饲喂了MON863转基因玉米的实验鼠肝和肾有毒性反应( 绿色和平:解决危机不能求诸于转基因, 作者:俟名 2008-12-29)
(9)1990年代非政府组织“开放地球资源”(OES)的研究报告揭示,生物技术产业自己进行的研究表明,即便在低剂量水平下,实验室中出现了胚胎致命损害与生育缺陷,包括兔子心脏扩大。而且发现: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中发现的草甘膦残留量,高达造成鸡的胎儿与青蛙胚胎畸形的浓度的10倍。同时揭露:生物技术产业的研究,包括孟山都自1990年代以来的研究,早就表明草甘膦造成这样的生育缺陷。
(10)2009年期间有法国科学家瑟拉尼(Giles-Eric Séralin)与他的同事们进行的,发现草甘膦除草剂造成脐带(umbilical)、胎儿(embryonic)与胎盘(placental)细胞在24小时内全部死亡。
(11)胡伯博士,美国退休上校,对生物战争防护有经验的资深植物物病理学家,2011年1月写信向美国农业部部长提出警告:施用草甘膦除草剂的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中新近发现38000倍电子显微镜才能看得到的能够自我复制的“不明病原体”,可能是许多地方“美国的牛、奶牛、猪和马养殖中过去数年不断上升的不孕和自然流产”的罪魁祸首。胡伯博士警告:这种病原体威胁到美国的食品和饲料供应,可能导致美国玉米和大豆的出口市场的崩溃!这种怪异生物不仅在喷洒草甘膦后患病的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中发现,在转基因大都饲料中以及流产动物体内也发现!
(12)美国环保署(EPA)2009年12月发布公告,宣布正在对草甘膦除草剂重新审查,以在2015年决定草甘膦是否允许继续使用这个产品,或者采取部分使用限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环保署公告的文件中,特别列出美国胡伯博士揭示的问题(上述12条)以及法国科学家瑟拉尼(Giles-Eric Séralin)发现的问题作为需要充分考虑的实例。
(13)阿根廷一个地方政府的报告记录了当地农业化学品使用的区域儿童癌症从2000年到2009年增长为原先的三倍,生育缺陷同期增长为原先的四倍。阿根廷政府科学家Carrasco在自己的研究报告中强调“实验室中的发现与怀孕期间暴露于草甘膦的人类中观察到的畸形一致。”
(14)绝育是吃转基因食物的动物出现的普遍问题,“印度在哈里亚纳邦的调查表明,大多数吃了转基因棉籽的水牛有并发症,如早产,流产,不育,并子宫脱垂。许多小牛死亡。在美国,大约24个农民报告说成千上万只猪吃了转基因玉米品种后不能生殖或出现假怀孕现象”。
不需要一一列举了,只要我们打开电脑在谷歌或者百度搜索“转基因危害”这几个字,我们就会搜素到成千上万的文章、评论和信息。且大部分专家对转基因持否定态度。经过世界各国的及我国专家学者论证,转基因食品对民众身体健康有着非常大的危害。这说明转基因的危害不是某一个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他是有无数的证据支持的铁一样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因为郭成林的关押判刑而会有丝毫改变。一审中公诉人提交的关于转基因是否有害的证据完全不能证明转基因无害,这样的证据事实上也根本不存在。相反,能证明转基因食物不安全的证据全球却比比皆是,即然你不能证明它是安全的,郭成林根据已经存在的证据说它是有害的,有什么理由指责郭成林捏造事实?
关于转基因大豆油,归纳起来,“化学浸出”金龙鱼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含有铅汞残留,反式脂肪酸等有害物质,其中溶剂残留己烷是神经毒素
2、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草甘膦残留量严重危害健康
3、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成品油含转基因片段危害健康
4、转基因大豆脂肪酸含量比非转基因大豆的低不利健康
5、转基因大豆油的有益元素及有害元素包括重金属含量与非转基因豆油不同
物质人因需要重新评价的且关人定量草甘膦残留量残留量6、转基因大豆油多酚种类含量大不相同为非转大豆3倍
且世界各国及民间政府对转基因的态度郭成林也没有说错。
(1)美国虽是转基因粮食生产大国,可是国内消费转基因食品却极少。其所种植的转基因大豆、玉米在美国本土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和生产酒精燃料,再就是出口发展中国家,包括非洲、中国。近期国际先驱导报于7月6日发表文章:《美国全面反思转基因技术》,转基因技术的发明国美国,已经承认了第一代转基因技术的失败,并且认为转基因技术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会构成极大的不确定性危害。
南方周末《南方周末》2011-09-08发表旅美学者颜旸的文章《美国是如何管理转基因的?》结论性的最后一句话揭示:“在美国销售的食品中,其实直接含转基因有效成分(转基因蛋白质)的少而又少,甚至可以说没有的原因。” 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62927
美国人民对转基因食品持什么态度?2011年10月1日至16日即将举行的从纽约市到华盛顿白宫的大规模“争取转基因食品标识知情权”大游行是最好的答复!
(2)欧盟成员国的政府和民众对于转基因作物大部分都采取坚决抵制的态度,2008年至2009年,法国政府、德国、希腊、匈牙利、卢森堡、奥地利下达了禁令,禁止种植转基因作物,导致“2008年至2010年,欧洲仅0.06%的农田种植转基因作物;欧洲种植所有种类玉米的农田中,种植孟山都转基因Bt玉米的面积2010年下降仅剩0.6%!”
(3)俄罗斯目前未批准任何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日本只批准了转基因康乃馨的种植。在印度只有棉花是唯一进行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
(4)中国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第26界大学生运动会均严禁转基因食品及制品。党和国家均表明这是其对世界庄严的承诺。另外,老干部臻选特供食品、农业部机关幼儿园也严禁转基因的食品的流入。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对转基因的态度是非常慎重而严谨的。郭文中这方面的观点绝非危言耸听。
2、关于金龙鱼的转基因大豆食品在中国的低成本营销彻底催毁了中国农业的大豆产业链,东北原本的非转基因大豆产业基本上被摧毁。
这是郭文的另一个观点。大量证据表明,这个观点也不是郭成林凭空捏造的,而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实际上早在郭成林写这篇文章之前半年即2010年3月15日,中国经营报就以《黑龙江大豆产业链崩溃》为标题报道了这一事实。报道说:“一个举世公认的事实是,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这种农作物在中国的土地上已经生长了超过四千年。但从1996年开始,作为国内最早开始和世界市场联通的农产品短短几年时间,国产大豆就被进口转基因大豆打败。资料显示,去年,我国进口大豆达到4255万吨,比2008年净增加500万吨,而国产大豆的产量这些年来一直在1600万吨上下徘徊”。
“最为要命的是,AMD、邦吉、嘉吉、路易达夫以及益海嘉里(金龙鱼)等几家跨国粮商在全世界的大豆贸易中占有绝大多数份额,他们建立了从种植农场、贸易公司、港口、船队、加工厂甚至期货公司等覆盖“全产业链”的商业体系,保证了自己的利润来源。另外,除了种植方式的因素,进口大豆也通过政府的高额补贴获得了国产大豆无法比拟的低价优势。据了解,仅2001年,美国对大豆的补贴就达190亿美元,相当于出口大豆价格的30%”
谈到金龙鱼的时候,这篇文章是这样表述的:“包括以金龙鱼品牌为标志的益海嘉里集团也并不打算使用国产大豆来生产豆油,他们只是在东北地区建了两家进行转基因豆油分装的工厂,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现在东北地区,用转基因大豆生产的各大品牌食用油已经占据了大部分市场。终端消费市场的不断萎缩也使得国产大豆油脂加工业难上加难。东北似乎已经成为一个“瓮””。
这篇文章在各大媒体及互联网上被转载了无数次,而在这同一时期与之相关和类似的报告更是充斥了各种媒体在郭成林写这篇文章之前,国产大豆产业链在外国粮商(包括金龙鱼)打压下行将崩溃早已成为尽人皆知的事实。抛开转基因不说,仅此一事已足以让金龙鱼的商业声誉蒙羞。郭成林所作的仅仅是把上述被人们重复了千万遍的事实又重复了一遍,没有丝毫的添枝加叶。怎么就居然成了捏造事实和损害他人商品声誉?
3、金龙鱼大豆油使用化学浸出法对人体的危害
这是郭文的第三个观点
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含有溶剂残留己烷是神经毒素。
按照百度百科对“己烷”的解释:本品有麻醉和刺激作用。长期接触可致周围神经炎。急性中毒:吸入高浓度本品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共济失调等,重者引起神志丧失甚至死亡。对眼和上呼吸道有刺激性。慢性中毒:长期接触出现头痛、头晕、乏力、胃纳减退;其后四肢远端逐渐发展成感觉异常,麻木,触、痛、震动和位置等感觉减退,尤以下肢为甚,上肢较少受累。进一步发展为下肢无力,肌肉疼痛,肌肉萎缩及运动障碍。神经-肌电图检查示感觉神经及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减慢。
按照百度百科对“浸出法”的解释:浸出法是指用易挥发的有机溶剂淋洗已被粉碎的原料,使油脂溶解在有机溶剂中,然后把混合液在一定温度和真空度下进行蒸馏,使溶剂和油脂分离而得到植物油的方法。整个过程都在使用化学剂,有的提炼过程中甚至使用硫酸。
压榨法和浸出法优劣对比
一)营养
压榨油:不破坏亚油酸等不饱和脂肪酸,保留了油料作物原有的营养成分(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也保留了植物原有的天然香味。
浸出油:由于高温、化学的加工过程,破坏亚油酸等不饱和脂肪酸,营养成分(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遭到破坏、流失。因此浸出油主要成分就是各种脂肪酸,只能为人体提供能量,基本上无营养可言。浸出油通常无色无味,闻不到植物原有的香味。
二)化学残留
压榨油:基本上无化学残留物。
浸出油:6号汽油等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化学物质都有残留,这些物质对人体无益、甚至有毒。
三)致癌物质
压榨油:低温、物理加工过程,不使用化学溶剂,因此不产生有毒物质。
浸出油:高温加工过程产生苯并芘(烧烤、油炸、吸烟都会产生),是一种强烈的致癌物。浸出油还残留黄曲霉毒素B1,其毒性为为砒霜的68倍。
由此可见,郭成林对金龙鱼采用浸出法的危害描述,还远远不及百度百科的描述。浸出法这种工艺的优点是出油率高,企业能降低成本,因此被企业广泛采用,缺点是产生强烈的致癌物质,但是与企业无关。商家企业享有了浸出法带给他们的超额利润,但是把危险和病痛留给了消费者,这就是浸出法的实质,这是被专家和舆论公认的事实。金龙鱼难道不懂这些吗?事也做了,钱也装到口袋里了,还不许人加以批评和指责。这个事件如同皇帝的新装,郭成林不过就是那个一语说出真相的小孩。
大量的证据表明,郭成林在这篇文章中所说的全部都是事实,没有一句假话,没有一句虚妄不实之言。他不过是把那些有良知的专家、学者表达了很多年,表达了无数次的观点用自己的语言再一次表达出来。仅此而已。如此便激怒了所谓的受害人,因为它们的预期利润受到了威胁。它们可以以它们的身份和资源堂而皇之的坐在公诉人的席位上,用国家机器来维护他们的商业利益,但是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健康权谁来保护?它们可曾有一丝一毫为消费者想过?就这样的商家,还居然敢奢望什么商业信誉?!就这样的商品,又怎么可能有商品声誉?!
三、郭成林没有犯罪故意
本律师注意到公安机关对郭成林的老板路长全的讯问笔录(路是赞博公司董事长,曾被认为是郭成林的同案犯)以及公安机关对鲁花公司宋晓静的调查笔录,两个人均否认郭成林的行为与他的职务有关,与赞伯公司同鲁花的合同有关。而据了解路长全现在还在取保候审。
令人百思不解的是,既然一审认定郭成林是受路长全指使,属于郭成林的职务行为,郭成林是为了公司的商业目的和商业利益撰写了这篇文章,那么一审为什么没有把路作为主犯(至少是同案犯)和郭成林同案审理?为什么判郭成林有罪而路长全可以逍遥法外?打工的郭成林替收到100万的老板受过,岂不荒唐?
而郭成林在刚才的庭审调查和一审庭审调查中均表示在最初的公安讯问中使用了诱供的方法,诱使他违心地承认写这篇文章是受鲁花指使替鲁花攻击主要竞争对手。
把一审判决的矛盾之处同以上情况结合起来,我们不难了解到本案郭成林写这篇文章的真实动机。实际上郭成林作为一个消费者,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金龙鱼与转基因食品危害性,出于一个爱国青年应有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在阅读了大量这方面的资料之后,撰写了这篇文章,目的是为了提醒消费者,警醒世人。他不过是做了我们的政府某些部门应该做而没有做的事情。他不过是道破了广大消费者应该知道而没有机会知道的实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郭成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他没有捏造事实他就有撰写和发表这篇文章的自由。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郭成林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他也有对金龙鱼这一商业品牌提出批评的权利。因为没有私利,他的动机是坦荡、善良而且高尚的,目的是正义的,因此郭成林不仅在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故意,而且在客观上还极其有利于社会和人民。
如果金龙鱼确实是一个享有良好声誉的商业品牌,他就应该听得进各种不同的声音。应该虚怀若谷,纳谏如流。应该用事实和证据来证明自己而不应该动用自己手中的强势资源对批评者进行报复和惩罚。事实已经证明并且还将继续证明,这样做只能适得其反。因为任何与人民利益为敌的商家到头来终将会被人民所抛弃。
四、法律必须坚持人民的生命健康高于一切的原则,坚定站在广大人民群众一边
本案的审判结果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核心价值问题,即法律是坚持人民的生命健康高于一切的原则,坚定站在广大人民群众一边还是站在少数无良食品商家一边。答案应该是不言而喻的。不论是商业信誉还是商品声誉,只有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才具有合法性,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此便一文不值。因为所谓信誉或声誉只能存在于人民群众的口碑和信念里,而不可能站立在大街上的广告牌里或商家自己的想象中。这就需要有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保护要求的商家在任何人揭露其食品产品存在问题的时候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性,证明商家的利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冲突。而代表法律的执法部门应该对商家的诉求进行审查和甄别,应该以格外苛刻的眼光看待商家提交的每一项证据。然后再来倾听一下民意,了解一下广大人民群众是怎么想和怎么说的——因为商家的利益将有可能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为代价。而我们相信法律最终只能代表人民!没有这一切作为前提,法律就没有正义性可言。
而在本案中,我们却痛心地看到,法律的价值取向已经受到严重扭曲。所谓被害人的一封控告信,公安机关在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甄别和调查的情况下,偏听偏信,甚至为了满足所谓被害人的诉求而不惜采用诱供手段。在路长全、宋晓静作证郭成林没有受鲁花指使及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之后仍然将郭成林逮捕并移送起诉。由控方提供的证据(2010年12月3日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写信招商派出所《关于网络文章涉嫌侵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相关建议》可知,所谓被害人操纵着整个办案过程,包括,1、要求派出所“固化重要证据”;2、提出路长全被取保候审后可能带来的新问题;3、建议以郭成林为突破口等。而所谓受害人对其要求保护的商品声誉竟无需举证,几张违反质检规则的毫无证据效力的废纸在没有任何调查佐证的情况下也居然被当做定罪证据使用。公诉机关以所谓被害人对“有关贴子的问题及相关说明”作为直接证明郭成林的文章是“捏造”事实的证据,亦令人对公诉方的公正立场深感质疑。
在一审6月3日开庭之后,郭成林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包括被违法强行带手铐脚镣出庭)终于引起了全中国人民的愤怒。各省和各大中城市纷纷成立郭成林案件关注团,声援团。对所谓被害人践踏民意、倒行逆施的恶行表示强烈愤慨和声讨并对郭成林正义之举表示声援。在人民网的一项对转基因的民意调查中,中国网民的反对比例高达98%;在民生网上,《投票:您如何评价金龙鱼状告反转人士郭成林一案》中,投票认为“金龙鱼是恶人先告状,立即无罪释放”和“郭成林是民族英雄,支持郭成林就是支持中华民族”的比例高达87.99%,而认为“郭成林的文章构成侵权,应给予法律惩罚”的比例只占1.50%。更有众多的有良知的专家学者愿意为郭成林作证,证明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确实有害,郭成林没有捏造事实······全国人民都在声援郭成林,全国人民都在为郭成林辨护。面对这滔滔民意和凿凿铁证,一审法院竟仍然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谓被害人的商品声誉的合法性之前,郭成林仍然被判为有罪。所谓的被害人终于如愿以偿,终于在法律的帮助下完成了对全体中国人民的羞辱。这份判决,让所有对法律充满信心的人不能不深感悲哀。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尽可以蒙垢于一时,却不可能沉沦于永远。因为法律应该代表大多数人民,法律终究要站在大多数人民一边!这不仅是郭成林上诉的原因,亦是广大人民对二审的期待。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松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九日